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四十五)推进高中阶段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改革中考制度,规范体育测试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考核,全面推行综合素质评价。改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方式,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在区域内合理分配,逐步做到将示范性普通高中年度招生计划的50%以上按毕业生人数比例分配到每所初中。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和注册入学。

  (四十六)探索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办法,逐步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多种形式入学考试办法。结合普通高中新课改推进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英语科目听力口语部分一年多次考试的办法。加快标准化考点建设,防范和查处考试舞弊行为。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入学机会公平及优秀生源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支持高等学校实行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录取办法。探索成人高等教育多种考试模式和多元录取办法。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加强考试管理,完善专业考试机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保障考生权益。

  第十五章 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七)健全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强化自治区政府对全区教育发展的统筹。支持和督促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发展和管理职责。完善自治区对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标准。协调推进全区教育重点工程和改革试点项目。加强教育督导。完善自治区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相关制度,促进高校依法规范办学,统筹协调高校合理定位、科学发展。

  强化设区市政府协调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和权力。设区市政府加强城市职业教育园区建设,推进区域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加强对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进一步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同管理。

  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管理县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责任和权利。县级政府要积极构建学前教育体系,合理布局公办幼儿园,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保障教育投入,改善教师待遇,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发挥乡镇社区参与和支持基础教育发展的作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等义务教育工作职责。

  (四十八)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强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方面的职责,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体系,促进管办评分离,落实审批机关对学校的管理责任。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

  提高政府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教育法规草案、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的制订和修订,以及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应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听证。

  (四十九)建立健全教育研究和评估机构。进一步健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加强教育改革和发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增强教育教学指导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教育评估机构,研究构建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开展相关教育教学评估。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

  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引导和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培育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慈善基金会等非营利、公益性社会中介组织和机构,参与教育事务的认证、评估、审计、仲裁等活动。

  第十六章 推进办学体制改革

  (五十)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增强学校活力、增加教育供给、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办学体制。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市级政府根据需要举办高等学校。进一步明确“区市共建”高校的经费分担责任和人事管理权限。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探索多种办学形式。探索优秀校长或管理层管理多所学校,探索高校、教育科研院所与薄弱学校合作办学,促进薄弱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在部分学前、高中阶段公办学校探索集团化办学,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鼓励公办职业院校依托行业企业办学。

  (五十一)大力支持民办教育。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进行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联合办学,积极探索发展民办教育的多种办学形式。根据社会需要,引导社会资金举办幼儿园、优质特色基础教育学校、有行业优势的中等职业学校、优势特色高等学校和各类培训学校。支持民办教育集团办学。

  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制度,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高校质量工程、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及高职院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等项目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对招生达到一定规模,且出资人不要求回报、办学条件达标、依法规范办学、财务管理规范、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高等院校,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保证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收费机制,出资人可以按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经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其新建、扩建列入当地建设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在校舍配套建设和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民办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待遇。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的公办学校在同一批次招生。完善政策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间合理流动,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实行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筹管理。完善政策保证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政府资助、助学贷款、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13   首页 上一页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