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推行企业自主引才、政府资金引导的模式,鼓励企业从外地引进人才组建科研团队,引导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向重点产业集聚。
精简优化人才引进程序和手续。凡属经济区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理引进手续“特事特办”,实现“无障碍进出”,在经济区各市间实现“无障碍流动”。
27.改革人才培养制度
加快实施北部湾英才、公共管理人才、重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外向型人才培养计划。联合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培训机构等创办特色学院或培训机构,推进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双向挂职、定向培养等模式合作培训经济区各类人才。
28.建立“管用分离”的人才资源共享机制
实行“一方引进、多方使用”的人才引进协作模式和人才动态配置机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打破单位、部门和城市界限,按项目需求配置和使用人才。允许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工作需要自愿选择落户地,不受各市户籍准入条件限制。
29.推进人才及科研成果资本化、市场化
强化产学研合作。鼓励发展北部湾产学研交易中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和技术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需求双向配对服务。推动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实施优秀人才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完善重大项目与重点人才对接机制。推动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推进人才资本和科研成果有偿转移。规范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业贷款等业务,完善知识产权、技术等作为资本参股的措施。探索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和途径,实行人才资本产权激励,促进创新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
支持公职专业人才创新创业。探索和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的科技人才带着科技成果创办、领办、合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任职,允许在企业参股、持股,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身份档案封存,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
30.完善人才激励保障政策
改革人才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人才待遇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实际贡献及成果转化效益直接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高层次人才有关税费代偿代缴。推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完善公职人员薪酬体系,建立与经济增长、物价变动相适应,与职责、效能相挂钩的差别化工资分配和增长机制。
完善高层次人才保障机制。对于领军型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创新创业人才,引入经济区企事业单位或在经济区领办、创办企业的,由自治区及所在市给予一定奖励补助,配套提供一定的创业启动资金、必要仪器设备、工作场所和住房公寓,根据项目情况提供相应的风投资金和融资担保,并在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险、出入境及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保障。(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六版)鼓励各市拿出优质环境资源建设人才公寓、人才保障房及人才酒店等。深化职称评定改革,实施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完善特事特办的技术职称晋升办法。
完善统一的人才服务体系。整合经济区内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市场,建立统一、开放、高效、灵活的广西北部湾人力资源市场及各市人力资源分市场。健全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企业用工登记、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才多样化需求。
推行人才认证和退出机制。引入第三方人才认证机制,建立北部湾人才认证体系,对经济区人才进行分级分类认证;实施人才动态管理和人才任期制,定期对人才创新能力、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重新认定人才层级,并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相挂钩。
八、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必须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构建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经济区发展潜力。
31.强化经济区开放开发统筹协调
设立北部湾经济区统筹发展委员会,由自治区主要领导担任主任,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经济区各市为成员单位,作为自治区统筹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经济区开放发展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32.探索建立行政综合审批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
试点设立行政审批局。在经济区选择试点城市设立行政审批局,划转相关经济部门行政审批职能,由行政审批局直接实施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次受理、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实现“一个部门办审批,一个公章管到底”。
试点设立行政综合执法局。在经济区选择试点城市设立行政综合执法局,整合业务交叉、权责相近的市场执法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不再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
33.改革投资审批制度
加快推进投资审批改革。对不涉及政府资金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对企业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采用核准制,在国家明确我区的核准权限内进一步调整和缩小核准项目范围,实行项目核准和前置要件审批分离工作制度。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加快申请设立北部湾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并向各类资本开放。
建立行政许可权力清单。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及运行流程,在清单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企业和公众依法申请,不在清单范围之列的审批事项,不得要求企业和公众履行申批手续,切实做到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