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北部湾经济区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

  34.加大力度取消和下放审批权限

  加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力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自治区审批的事项外,一律下放北部湾经济区各市、县审批;清理自治区现有审批事项,对市场机制能自行调节的经济活动,率先在经济区取消审批。大力清理减少项目审批前置环节和条件。探索推行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合审批及跨行政区域并联审批。

  35.大力推行网上审批

  建立经济区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统一审批标准、流程,建立行政审批要件和信用数据库,推行“单一窗口”审批模式,各市、县、园区在平台设立窗口,各部门非涉密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网上办理,推进行政审批和企业服务“线上线下”同步受理,实现网上审批一体化。

  九、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是集聚发展资源的重要优势。必须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坚持整体统筹与有序开发,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持续提升生态品牌优势,打造“美丽北部湾”。

  36.统筹岸线和海域开发保护

  科学界定沿海岸线范围,合理划分岸线功能,完善沿海岸线使用联合审核机制,严格按规划用途使用岸线,加强沿海岸线使用的督查和清理。

  创新重大用海规划和重大用海项目审批机制。落实主体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科学规划、合理控制围填海选址和规模,优化填海造地方式,加强对沿海三市交界区域围填海工程的统筹协调。划定海洋生态红线,推进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强沿海湿地保护,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37.鼓励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

  加强环评工作力度,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进入。加强沿海地区特别是重点产业园区、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力度。通过整体规划与调整,实施工业污染集中治理和高标准排放。

  重点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推进循环型产业、循环型城市和循环型社会体系建设。

  38.提升沿海污染防治综合能力

  加强沿海陆域污水截流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城镇、产业园区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强化陆源畜禽和近海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推进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最大限度降低对海域的污染和对生态的影响。

  建立近岸海域环境联动监测机制,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升近岸环境监测水平。

  39.创新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体系。加强跨区域流域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建立跨区、入海河流断面考核制度;完善联合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应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探索建立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体系,开展水污染物排污交易试点。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交易和总量预算管理平台。

  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加快建立跨区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十、加强对经济区改革的组织领导

  深化经济区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统筹推进,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40.落实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将改革重点事项逐项分解,落实责任单位,明确时间节点,细化改革措施,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扎实有效推进。

  41.强化督促检查

  将推进经济区改革工作纳入自治区重点督查事项,自治区督查部门、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各项改革任务推进情况。

  42.创新考评体系

  结合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差异化的考核评价指标,引导经济区内各市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实行以效能为导向的绩效评估和奖惩考核办法,引入社会评价和第三方考核机制。

  43.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修订《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研究制定专项法规,清理不适应经济区改革发展的现行法规,健全完善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法规体系,为深化改革提供坚实的法律法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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