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脱贫攻坚
易地扶贫搬迁税费优惠政策出台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最高限度减免优惠
■行政性事业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也有减免,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白蚁防治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南宁讯(记者 谢彩文 实习生 黄丽芬)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降低我区易地扶贫搬迁成本,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涉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实行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自治区级平台公司和市级、县级平台公司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其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70%(含)以上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50%(含)至70%(不含)的,减半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级平台公司与银行贷款合同、自治区级平台公司与市级、县级平台公司的转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免征印花税。
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内,根据中央授权,按照税收征管权限有关规定,自治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最高限度减免优惠。
行政性事业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也有减免,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白蚁防治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通知要求,由政府定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等经营性服务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在定价过程中对易地扶贫项目在定价权限内按最低标准定价收取。由市场定价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本着支援脱贫和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各行业协会协调相关服务机构按照执业收费标准的低限给予优惠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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