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记者/唐广生 通讯员/李欣松)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完善征地工作程序,加强征地批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要完善征地工作程序。征地机构启动征地前期工作应报市、县政府批准,然后按规定做好告知、调查结果确认、听证以及预付征地补偿费等工作;严格依据征地前期准备阶段调查确认结果,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组卷,逐级上报审批;要做好两公告一登记、按规定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足额支付有关费用、依法依规开展拆迁工作等。
记者了解到,《意见》特别要求各地加强征地批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区片地价实行定期调整,每3年更新一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及时更新调整并依法公布执行。依法经自治区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标准一律按公布的新标准执行。二是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应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等形式予以公开,接受民主监督。三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积极探索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拓宽安置方式,以农业生产安置、留地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