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
第四十条 自治县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医疗保障、高龄津贴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建与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加大对农民工、下岗职工的技能培训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和管理,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支持农民、下岗职工实现创业就业。鼓励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
第四十三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群众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自治县每三年举办一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六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设置或者撤并工作机构,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名额。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并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自治县在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时,应当选拔任用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使各民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自治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招录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招录自治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对报考自治县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加分等倾斜政策。
自治县事业单位、上级机关隶属的驻在自治县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自治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优先招收自治县少数民族公民。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对为自治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自治县财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逐步达到或者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建设服务满一定年限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族人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维护民族团结。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自治县各族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四十九条 自治机关帮助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照顾他们的生活和需要。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各项活动,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经济、文化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将民族工作经费和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帮助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文件、公告、牌匾等,应当冠以“都安瑶族自治县”全称。
第五十四条 每年公历12月1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
每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是瑶族传统节日祝著节,放假2天。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