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在扶贫项目的立项和资金安排上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瑶族贫困地区给予优先照顾。
鼓励和支持民间、慈善组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帮贫济困活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和交付使用。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自治区部分外,由自治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自治区在安排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自治县申报的项目享受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
第四章 财政金融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编制自治县本级预算,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本级预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可以统筹安排使用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用于改善民生或者发展经济。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对自治县适当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自治县享受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增幅高于非自治县的平均增幅。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并确需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县上划的增值税等共享收入的增量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返还的照顾。
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自治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收入。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和农村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自治县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优惠,并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教育方针,依照自治县的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管理、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巩固义务教育,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关心重视特殊教育,创新成人教育,办好职业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发展情况,落实教育投入责任,切实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其他多种形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扶持和帮助下,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办好瑶族中学,在边远贫困山区逐步扩大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高小班、民族初中班。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各级各类教育。
自治县在高中阶段教育招收学生时,应当适当放宽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条件。自治县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考生,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照顾政策。
自治县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先安排民族教育项目资金的倾斜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办好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培训城乡经济建设需要的专业实用人才;扩大学历职业教育规模,着重对未能继续升学的新生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加强各种职业技术培训。
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和教师岗位聘任制度,创新教师补充机制;鼓励教师在职自学和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工作,促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自治机关尊重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福利、子女入学和就业等方面照顾。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在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下,开展科学研究、科学技术开发与应用,逐步建立和健全科学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自治机关加大对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的投入,逐步改善科研条件,加强科研队伍建设;鼓励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对研究、推广及应用科技有显著成效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大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投入,加强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民族传统特点的标志性建筑、传统村落及古民居的保护和发展,加强对重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加强对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和现代网络等传媒事业。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
自治机关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工作;努力发展中医中药事业,挖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