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每年公历9月2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
每年农历十月十六(不含闰月)为瑶族盘王节,放假2天。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文件、公告、牌匾等,应当冠以“恭城瑶族自治县”全称。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