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大力发展优质水果、特种养殖业,建立健全重大病虫害防控长效机制,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第二十条 自治县按照森林资源区划,实行商品林区和公益林区分类经营,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发展林业生产。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明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依法利用荒山、荒坡造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个人所有的林木经依法确认所有权后,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转让。

  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按照林木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因灾需采伐的木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请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追加采伐限额,不占用自治县年度主伐限额。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森林环境和森林植被、珍贵林木、野生动植物;禁止采伐和采挖生态公益林及自治县规定的水土保持林、风景林。严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破坏水源、影响土质的速生桉树等短轮伐期速生树种。

  第二十二条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侵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自治县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土地用途管制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符合规定有资质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指定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各种功能。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保护和管理水库、堤坝、水渠、机电排灌等设施,严禁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

  自治机关加强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茶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范采砂行为,严禁非法采砂、非法捕鱼。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加快自治县工业发展,为提高企业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提供服务。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积极措施,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自治县自然资源,投资兴办符合国家政策的优势产业,开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引导产业项目突破现有行政区划,向优势区域集中,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竹木加工,食品加工,新型能源,轻工制造,新型建材,高新技术等产业;引导企业开展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树立品牌意识。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商业网点规划,加快商贸流通网络建设进程,发展商贸服务业,繁荣民族贸易。

  自治机关支持、鼓励发展民族特色产业。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并确需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十条 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自治县在执行预算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用于改善民生或者发展经济。

  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依法统筹城乡发展,制定具有民族特色的城乡建设规划,加强城乡民族风貌建设的服务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化水平;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教育方针,依照自治县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管理、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积极推行教育改革。重视学前教育,巩固义务教育,发展高中教育,关心特殊教育,创新成人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自治机关发展职业教育,办好职业技术学校,举办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培养实用技术人才。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依法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采取其他多种形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学校;在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班;设立助学金,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把民族文化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传承瑶族优秀传统文化。

  自治县示范性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招生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学生应当划出一定名额实行定向招收,并相应放宽录取条件。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

  自治机关制定有效措施,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在生活福利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投入,逐步改善科研条件,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积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对研究、推广及应用科学技术有显著成效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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