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区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前期排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执行的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凡是涉及违法违规、国务院明确要求严禁继续执行、坚决予以取消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由原出台政策单位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如未提出保留建议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也必须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对继续执行违法违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从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等5个方面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