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区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2月8日联合下文明确,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区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现行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这是国家规定标准的最高限额。据测算,本次我区按次纳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将减少个体纳税户3.6万多户,使个体纳税人享受到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带来的实惠,促进我区个体经济的发展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