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率先施行矿产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

  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广西设区市首部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北海市探明拥有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四大类共47个矿种,其中高岭土、玻璃用石英砂的保有矿石量居广西首位。但却存在资源散乱、大矿小开、布局不合理、无序开采等乱象,造成了矿产资源极大浪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对此,北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全区率先有针对性地制定了适应该市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实现绿色发展。

  《条例》围绕全市矿产资源“保生态”和“促发展”双重使命,从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针对性、指导性和实践性很强。《条例》健全了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充实了“绿色矿山”建设内容,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产业政策和特色矿种应当进行深加工的内容,全方位多角度遏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李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