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下达2018年度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奖励资金10.4亿元 激励市县担当实干创先争优

  为进一步激发市县担当实干、创先争优,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17〕1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8年度“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的决定》(厅发〔2019〕1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体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6号)精神,2019年7月22日,自治区财政下达2018年度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奖励资金10.4亿元。其中:柳州市柳江区、北流市、崇左市江州区、桂平市、容县、扶绥县、平南县、阳朔县、融水县、龙胜县、贵港市港北区、北海市海城区和防城港市港口区等13个先进县(城区)各奖励5000万元,共6.5亿元;贺州市八步区、凭祥市、灵山县、灵川县、平乐县、钟山县、柳城县、罗城县、都安县、乐业县、柳州市柳北区、桂林市七星区和梧州市长洲区等13个进步县(城区)各奖励3000万元,共3.9亿元。

  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奖励资金由县(城区)统筹使用,优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等“三保”支出,牢牢兜住保工资底线,有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在确保不发生欠发工资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保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事项、重大项目以及支持招商引资、财源培育、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

  自治区要求获得奖励的县(区)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将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市县财政管理工作水平和努力程度的指标体系及激励制度,逐步完善健全保障与激励并重的财政管理体制,引导市县形成强化管理、重视质量、提高效益、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推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