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修订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对市县地方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20%的部分不计为标准财力,鼓励市县加快发展
■对贫困县(市、区,含已脱贫摘帽且在巩固期内的县、市、区)中的极度贫困县、深度贫困县、计划脱贫摘帽县和其他贫困县分类分档适当提高补助系数
南宁讯(记者 周红梅)为更好发挥转移支付保障和激励引导作用,在维持去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2019年自治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从引导基层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等方面进行调整优化。
助力基层全面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在今年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中专门增加考虑减税降费因素,安排减税降费专项补助资金,帮助市县有效应对减税降费形成的财政收支缺口,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
引导市县加快发展防止“鞭打快牛”。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办法》对市县地方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20%的部分不计为标准财力,鼓励市县加快发展,消除因发展快而少得转移支付的思想顾虑。
鼓励市县努力消化财政暂付性款项。《办法》提出,对市县较上年消化减少的财政暂付性款项,按一定比例从标准收入中核减。
倾斜支持重点地区补齐发展短板。除在核定标准财政支出时,考虑贫困人口因素外,在全区平均补助系数的基础上,对贫困县(市、区,含已脱贫摘帽且在巩固期内的县、市、区)中的极度贫困县、深度贫困县、计划脱贫摘帽县和其他贫困县分类分档适当提高补助系数;对民族自治县(含待遇县)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适当提高补助系数;通过增加补助系数,充分体现对脱贫攻坚、补齐发展短板,民族自治县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