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监管制度建立 监管范围涉及30个县(市)

  南宁讯 (记者/吴丽萍 通讯员/邓家壹)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获悉,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精神,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督查广西时提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自治区发改委牵头会同环保、财政、绩效部门,联合制定了《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监管制度工作方案》,经自治区政府审定后于12月5日印发实施。这标志着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监管制度正式建立。

  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监管范围包括广西27个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2个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环境优势明显的贺州市昭平县(农产品主产区),共30个县(市)。《方案》提出将实施5大重点任务,包括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制度、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制度、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绩效考评制度。这5大任务将充分发挥政策和制度合力,强化源头防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