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划“红线”

  南宁讯 (记者/覃海明)11月7日,记者在南宁市财政局采访获悉,该市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近日联合印发了《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只允许用于贫困对象生产、生活、提高技能等5个方面,资金使用上需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调动扶贫对象的主动性。

  该管理办法要求市本级及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邕宁区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5%以上,其他县(区)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

  该管理办法还严格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与扶贫无关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