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广西财政近日下达市县和区直有关单位专项补助资金54.85亿元,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据了解,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大用途:
首先是大幅提高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标准。2016年,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多、资金需求大,为加快推进棚改工作,自治区财政多渠道筹措棚改补助资金共计51.61亿元,将中央和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单套补助标准由2015年的1.9万元/户提高到2016年的3.5万元/户,提高幅度达84%,为切实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支持完成全区棚改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继续支持棚改自治区新增任务。今年,自治区将新增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6.98万户,为提前谋划2017年任务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提前安排补助资金2.44亿元,以缓解市县棚改资金压力。
三是支持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2016年,我区将以柳州市为试点,探索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以货币化补贴形式支持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在租赁市场寻找房源。对此,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1560万元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