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 (记者/杜蔚涛)记者10月19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近日作出批复,原则同意我区物价局上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送审稿),审定下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审定稿),自治区物价局将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公布执行新的广西定价目录。
据了解,原《广西定价目录》(2011年版)定价项目总计60项,本次修订目录放开、下放定价权限合计41项,放开、下放总比例为68.33%。其中放开定价项目29项,放开比例为48.33%;下放定价项目12项,下放比例为20%。
放开的价格和收费权限包括: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价格(销售价格);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价格及流通费用标准;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零售价格;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民族药、中药饮片零售价格;杂优水稻、杂优玉米种子收购价格、销售价格;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生物燃料所用农、林原料收购价格;热力出厂、销售价格;铁路专用线共用、铁路自备车票价率、运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收费标准;道路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输票价率、运价率;港口服务收费标准;电信服务资费标准;临床用血供应价格;公共图书馆服务收费标准;铁路、民航、公路客运、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部分电力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非上市企业股权强制托管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收费标准;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戒毒服务收费标准;农产品市场摊位租赁服务收费标准;公有住房出售价格;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
下放的价格和收费权限包括:部分管道燃气销售价格;部分城市供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含水上公交)、轮渡、轨道交通票价及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部分教育收费标准;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部分养老服务收费标准;部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部分公共资源、国土资源及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兴办的边贸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修订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继续保留的定价项目,缩减、归并为电力、燃气、供水、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医疗服务、教育、文化、养老、殡葬、房地产、重要专业服务等12项,均属于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