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总体性治理:村政的现状与乡村治理的走向

  第三,法制面向

  法制面主要的是在立法上将村民自治转变为村自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指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目前村级组织多样并且机构繁多而重叠,一个小小的村庄有不少组织机构。主要有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小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妇联、村总支,另外,还有与社区相关的社区组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等。上面已经指出过村民自治的困境。这里需要重整村级组织,目标是将村民自治变为村自治。因为村民自治不算乡村自治,只有变为村自治才算是乡村自治。也只有这样,作为自治组织的农村社区才是共同体意义的自治单位。这需要在法制方面着手,依法推进乡村治理。《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本着这样的精神,本文作者认为首先并且重要的是在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础上,推出《村自治法》,尔后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改成《村委会选举法》。鉴于村庄发展的社区化趋势,待条件成熟后,推出《乡村社区自治法》。再推出《乡村关系法》,具体确定乡镇与村庄的法律或法规的关系。

  四、结语:在实践中形成总体性治理

  中国乡村目前的现状是,进程之多线条演进,主线为撤社建乡实行村民自治,副线为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和城乡统筹、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但出现不少问题,所谓的被不少学者称为“乡村治理危机”。这种危机并非单一的,它表明农村社会出现深刻的问题,同时预示着中国乡村治理处于一个十字路口之中。本文认为,“乡村治理危机”是系统的、整体的,需要“总体性治理”方能有效地解决,并走出一条“良治”之路。“总体性治理”的提出是对于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村治的三种模式的反省,一种治理模式的转向,同时,对于中国农村研究来说,总体性治理是中国农村学的新范式。

  归纳起来,对于中国乡村治理来说,总体性治理的意义与价值主要有:(1)表达并整合村庄治理中各种逻辑的偏好,解决碎片化的治理逻辑;(2)控制并消除非自治性因素尤其地方政府权力对于自治的控制或影响;(3)培养民主精神;(4)保障自治权利;(5)给农村民主发展以足够大的空间。

  可是,无论制度、机制还是技术,都需要放在基层的治理实践之中实施,方能检验其实效。这就是基层治理的实践问题,需要作实验性的治理实践。“实验主义治理”,可以理解为通过在实践中提高治理能力而改革,发展和完善治理体系。《牛津治理手册》(2012)中有专文讨论“实验主义治理”的问题。事实上,改革开放35年来,中国在乡村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可贵的探索,这些地方性的实验已经构成了基层经验的重要来源,同时也“必将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推进”。(27)

  本文曾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与基层治理”学术研讨会(南昌,2014年12月20—21日)上宣读,感谢论文评论人和与会学者所作的富有建设性的评论。

  ①尽管存在着一些相似性或共同性的一面,但本文不采用“整体性治理”、“协同治理”、“协作治理”、“网络化治理”、“合作共治”等概念而是使用“总体性治理”概念,主要的考虑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方法论意义上使用,二是从反思性的角度思考乡村治理。英文“Holistic Governance”在台湾被译为“全观型治理”,我将以“总体性治理”对应于英文的“Holistic Governance”。

  ②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页。

  ③熊易寒:《“半城市化”对中国乡村民主的挑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④曹海林:《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与新农村建设的再组织化》,《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⑤⑦刘奇:《城市化背景下的乡村价值该如何定位》,中国乡村发现网.http://www.zgxcfx.com/Article/50056.html(2014年12月10日上网)。

  ⑥Rich Levy(赖坚立):《中国村庄治理新挑战》,《中国改革》2014年第6期。

  ⑧徐勇:《阶级、集体、社区:国家对乡村的社会整合》,《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2期。

  ⑨毛寿龙:《政治社会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267页。

  ⑩桂华、刘燕舞:《村庄政治分层:理解“富人治村”的视角——基于浙江甬村的政治社会学分析》,《中国研究》2009年秋季卷。

  (11)(13)赵树凯:《从当前“村民自治”看政治改革》,《人民论坛》2014年第8期(上)。

  (12)徐晓全:《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4期。

  (14)郭伟和:《作为总体性社会事实的农村社会上访研究》,《思想战线》2014年第3期。

  (15)韦加庆:《整体治理理论视野下构建农村社区治理机制的思考》,《行政与法》2012年第12期。

  (16)张康之:《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归宿》,《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

  (17)刘超:《地方公共危机治理碎片化的整理——“整体性治理”的视角》,《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曾凡军:《论整体性治理的深层内核与碎片化问题的解决之道》,《学术论坛》2010年第10期。

  (18)胡佳:《迈向整体性治理:政府改革的整体性策略及在中国的适用性》,《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费月:《整体性治理:一种新的治理机制》,《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

  (19)刘晨等,《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从三农问题的应对策略到整体性的治理转型》,http://www.snzg.cn//article/2014/1201/article_40007.html(2014年12月10日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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