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覃仪晏代理忻城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
通知
忻城县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和忻城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提请,忻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由覃仪晏代理忻城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忻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