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韦文雷辞职的通知
忻城县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韦文雷的辞职申请,忻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接受:
韦文雷辞去忻城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
忻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