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刘呈程等辞职的通知
忻城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刘呈程、黄辉、韦献娟、唐生华的辞职申请,2026年7月21日忻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接受:
刘呈程、黄 辉、韦献娟、唐生华辞去忻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
忻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