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提高就业服务能力
统筹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实现城乡、行业和身份、性别、残疾等各类人群平等就业。建立全区统一的就业信息资源库,逐步实现与全国联网,制定实施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和办法。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开展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
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完善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制度。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和劳动监察执法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章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全民覆盖、保障适度、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节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改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机制,拓宽社会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持卡人口覆盖率75%以上。
第二节 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以解决城镇新居民住房问题为重点,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居民,支持通过住房市场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的居民,支持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赁居住;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补贴保障住房需求。统筹规划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城镇危旧房和配套设施建设, 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和“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模式,扩大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研究制定农民工购房支持政策。完善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制度。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政策和监管程序,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增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资金保障能力。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23%。
第三节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统筹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分类施保,实现应保尽保,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员等特困群体,实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做好自然灾害、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等社会救助。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发展慈善事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