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护卫舌尖上的安全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施行力保食品生产安全和百姓的“舌尖安全”

  河池讯(记者 唐毓克 唐洁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被称为历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无论食品生产企业还是经营单位,若违反法律规定,将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据了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亮点纷呈,完善统一了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将原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别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分段监管职能,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新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功效成分及含量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新法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的规定,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新法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新法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强化认识,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熟悉法律条款,严格自律,强化监管,依法行政,确保全市食品生产安全和广大群众的“舌尖安全”。

  新《食品安全法》护卫舌尖上的安全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胡美英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食品安全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为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商家或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更好地学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我市营造学习贯彻落实新法的良好氛围,日前,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胡美英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本次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为什么被誉为“史上最严”食安法?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这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实是很严格,主要是体现在“义务”和“责任”两个方面。新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义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义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和报告义务,规定生产经营者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除此之外,新法的“严”体现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上,具体表现在:第一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明确了如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者作为有关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二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针对一些严重行为,规定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第三大幅提高罚款额度,新法修订后,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进行大幅调整。第四加大重复违法行为处罚,新法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第五加强民事责任追究,规定了民事责任首负责任制,明确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谁先接到赔偿要求,谁就予以先行赔付。

  问:在法律制度上如何体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总则中明确提出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鼓励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同时,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剧毒、高毒农药的管理和运用有什么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特别强调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对食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问: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愈加严厉,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答:新《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问: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一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料,应该怎么办?

  答: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问:在新法出台后,针对有些企业过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情况会被禁止吗?

  答:对于多次违法行为,新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问:如果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比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又如,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

  问:最严监管如何保证能落实好?

  答:实现最严监管,首先是源头严防。抓好源头严防,必须首先在防范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上下工夫。在完善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药使用,下力气解决高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滥用、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突出问题。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其次是过程严管。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要加强日常监管,推进责任“上墙”,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许可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检查员每周要到生产经营企业去现场检查一次。接到消费者举报或看到媒体曝光后,要及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要及时公布检查信息;最后是风险严控。用好抽检监测这个手段。市县两级着重对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加工和餐饮企业的非法添加问题进行定期抽检;国家和省级主要对大型食品企业、消费量大的重点产品进行定期抽检。此外,食药监部门将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让食品药品全程可控可追溯。

  此外,在问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对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加大督查考评力度,推动地方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问:什么样的食品才是安全的?有没有相应的标准进行衡量呢?这个标准由谁制定又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答: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等等。

  问:如何进行监管,一直以来是困扰食品安全的难题,因为食品安全涉及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新法出台后为此难题提出了什么样的解决办法?

  答: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问:据说,新法将小摊小贩纳入监管体系,填补小作坊监管真空?

  答: 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并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在新版《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进行了完善,虽然具体管理办法仍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根据新修订完成的立法法: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作出规定。新版《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问: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如何得到赔偿?

  答: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同时,新版《食品安全法》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要求,应当保证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新版《食品安全法》中,还从第一百二十三条至一百二十五条,共用三条的内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构成违法的情形一一进行规定,明确食品产销者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责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的管理办法。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二是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三是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要求在10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等具体的管理办法。四是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情形,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二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明确原料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三是明确了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等制度;四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五是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法律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散装食品的销售有什么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有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的购销有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网购食品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过程监管和控制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原料的进货要进行记录,使用的原料应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特别是倡导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公示相关的食品原料和加工过程。现在正在积极推广的“阳光厨房”、“名厨亮灶”,让大家能够在就餐的时候就看到你操作间当中用的什么原料,食品加工的过程怎么样,操作的大师傅们的卫生状况怎么样,让消费者直接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