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何冬玲
编者按
我国第一部旅游综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该法的宗旨是: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我国旅游市场当前存在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现象。例如,今年7月,广西各级旅游质监执法部门共受理来电、来访、来信、舆情转办等旅游咨询及投诉170件,同比增长27%。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旅游市场正常运行,困扰消费者进行旅游消费。
《旅游法》施行后,游客将具有哪些法定的权益,又将怎样维权呢?记者将从怎样处理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问题入手,为读者解读《旅游法》,为大家的“十一”旅游提供一些指南。
A 被强迫消费可要旅行社退款退货
最近,南宁市的杨先生和妻子参团去北京旅游,原以为团费不高很划算,可没想到几天的旅程基本上都是进店购物,就算是出去抽支烟也被导游给拉回来,甚至说“不逛够30分钟不能出来”。由于很多游客只看不买,导游很不高兴,之后的行程故意刁难游客。
据了解,像杨先生这样的遭遇,在当前旅游市场比比皆是。有些旅行社为招揽旅游者,经常实行低价甚至“零负团费”。不少游客不明真相,在参团后才发觉并没有看到更多有实质内容的景点,更多的是走马观花,下车拍了几张照就得上车。而为了挽回“零负团费”损失,导游常常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进行消费,一天安排几个店购物,游客如果不消费还会遭遇谩骂和刁难。
还有些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将一些必去的景点改成自费项目,就连一些必去的景区门票都要游客自己掏钱。很多游客在签订合同时没细看,到了目的地才发现很多景点和项目都需要自费,这一笔账算下来根本没什么优惠。
面对这些情况,新出台的《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否则,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天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今后,新版旅游合同将完全取消进店购物项目,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为方便游客购物,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同时,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如果旅行社要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则要向旅游者作出明示。如必须参加的自费项目点,导游要收取多少回扣,项目报给旅行社的门票钱是多少,到达该项目的车费及游览时间多长等,这些都必须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旅游者签字认可后才能安排。
B 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6个月公布
记者走访广西多处景区时发现,很多景区承包给私人经营,门票价格说涨就涨,有景区的负责人甚至说:“景区开发还不是很好,游客不是很多,只能靠涨门票提高收入了。”价格持续高涨的景区门票着实让游客“很受伤”,在一些地方,门票在旅游花销中占21%,甚至超过了住宿、交通等的花费。对于价格不菲的门票,很多游客只能望而却步。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2007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但是,到了2010年,不少景区迫不及待地上调了门票价格,将“三年不涨”禁令演变成“三年必涨”的现实。
为了规范景区收费,保障游客权益,《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同时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内的核心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C 游客投诉无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受公众诟病的问题。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情况显示,对旅游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水平总体仍然较低。当前,游客索赔难主要体现在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或是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互相踢皮球。由于游客身处异乡,没时间也没精力纠缠,大多只能吃哑巴亏;而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对此,《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旅游法》还规定,旅游者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组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协商、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只要一方认为有必要,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