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县域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缺失与重塑

 

  一、农村金融服务面临新的要求

  (一)农业生产规模化,要求进一步提高信贷投入的集约化程度现代农业正在形成区域化发展格局,追求规模效益正成为农业的发展趋势,经营方式的改变决定了农业投入由分散式小数额逐渐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这就要求农村金融部门改进信贷管理和投入方式,以适应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的投资需求。

  (二)农业产业链的延伸,要求重视并加大对涉农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使农村各地普遍重视和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培植,特别是一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这些企业上连国内外市场,下连千家万户,在农业结构调整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这些企业正处在膨胀规模、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资产重组、扩大规模、提高加工精度深度的投资需求大量增加,迫切要求金融部门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三)农业基础性投入的持续增加,要求提高中长期农业贷款比例农业基础性投入回报时间的延长,使得农业投入呈现长期化特征,客观上要求金融部门应根据农业投资建设回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提供更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

  (四)农村经济外向度提高,要求提供多元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伴随着加入WTO的新形势,农业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进出口已成为现实,客观上要求金融部门不仅要提供传统的信贷结算服务,还要根据不同贸易方式和融资特点,提供开证、押汇、征信咨询、委托代理等多元化、综合配套的金融服务。

  (五)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要求加大对农村经济中非农产业的支持力度随着国家政策引导功能的显现,农村小城镇建设步伐明显加快,适应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需求,出现了大批富余的农村劳动力,这部分农村劳动力从黄土地中走出来,从事与农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二、三产业,使农村经济中非农产业迅速崛起,各类个体私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农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正处于加快发展阶段,迫切需要金融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六)农业生产约束性增强,要求进一步强化信贷资金的投向引导作用由于市场导向作用在农村的迟滞,农业生产投入还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客观上要求金融部门切实承担起引导农业生产和结构调整的职责,通过窗口指导和信贷调节,引导围绕市场需求进行农业结构的调整。

  二、农村金融服务存在诸多缺憾

  (一)农村金融资源外流严重,资金短缺

  农村信用社的农贷资金主要来源于从农村中吸收的存款,作为主要的金融资源,当前农村资金外流现象较为严重,严重影响了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阵地中逐步退出,只吸收农村存款,而大力压缩农业贷款,甚至只存不贷,使农业资金向其他行业转移;邮政储蓄利用中央银行对其政策优势和自身网点优势,在农村资金资源市场占一定份额,尽管这部分资金在成为中央银行基础货币后,有一部分通过支农再贷款形式返还到农业领域,但绝大部分游离于农村之外。

  (二)信贷结构失衡,支持面狭窄

  多年来,尽管一直强调要把支持“三农”作为搞好农村金融服务的重点内容来抓,但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农村信用社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主要集中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户和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而对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农业综合开发、市场体系建设、产业化经营项目等基础性投入支持力度不够,成为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综合效益型转变的“瓶颈”。

  (三)金融支持主体缺陷,服务功能弱化

  随着外向型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需要金融部门在信贷、结算、委托代理、信息咨询等各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引导支持,但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明显存在着组织机构单调,服务功能不全等问题。一是基层农业银行支农作用日益削弱。近年来农业银行经营战略调整,管理权限上收,信贷投入向城市及大中型企业集中,支农职能严重削弱。二是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单一,政策性效能受到制约。农业发展银行只对农产品政策性收购负责,在支持农业产业化、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等诸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和方面并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在政策性支农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削弱。三是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中存在能力和素质方面的缺陷。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结构的主体,由于历史、体制、经营管理等综合因素影响,自身包袱沉重,经营困难,加之其结算功能不全,信用工具欠缺,存在“农信难为农”的问题。

  三、重塑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构想

  (一)发挥央行调节引导作用

  中央银行肩负着货币政策传导功能,应注重发挥其窗口指导和调节引导作用,促进农村金融资源的重组整合。一是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及时制定货币信贷指导意见,通过政策传导、行业指导、检查督导,进一步引导农贷方向,增加农贷投入。二是充分利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增加农业投入,并根据农业生产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实行弹性利率政策,适当向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与“三农”经济密切相关的二、三产业倾斜。

  (二)金融监管部门要真正按照《监管法》赋予的职责,以“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增加监管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履行好监管职责,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

  (三)扩充国家政策性银行功能

  农业政策性信贷在支农中具有一般商业信贷无法代替的特有功能,农业作为弱势产业,效益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经营风险较大,国家必须对其实行积极的支持和保护政策。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政策性银行的扶持功能和指导功能,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信贷职能原则,坚持政策性与效益性相统一,打破农业政策性扶持对象性质的限制,进一步拓宽贷款领域。同时,建立起符合农业政策性信贷特征的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与完善农业政策性职能的配套政策,保证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健康运行。

  (四)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

  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优化资金配置、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风险责任明确的管理体制。要坚持为“三农”服务,将追求效益和服务“三农”的双重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可按股份合作制改造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二是以县为单位建立统一法人,提高为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要抓住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妥善处理历史包袱,特别是对政策性包袱,应由政策性措施来逐步消化解决。

  (五)改革现行邮政储蓄制度

  现行的邮政储蓄已改变了设置的初衷,成为邮政部门的主营业务和获取利益的主要手段,其利用独特的竞争优势,造成了农村存款市场的不合理竞争,分流了农村金融资源,削弱了金融支持农业的力度。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现行邮政储蓄制度,做出适当的改革和调整。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金融调控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村实情,对邮政储蓄进行整合重组。一是调整利益分配,理顺资金价格关系,切实减轻邮政储蓄过快增长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冲击。二是建立省(自治区)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联社的邮政资金拆借机制,使农村资金实现回流。三是可考虑构筑以邮政储蓄存款为资金来源,以面向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为资金运用的小额担保贷款银行,缓解县域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不足的矛盾。(卫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