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市低保补助“超标”

  7月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提高。各城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人均每月215元提高至250元。而据市民政局相关人员介绍,截至今年5月,我市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为259元,已超过标准。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于7月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城市低保补助标准由人均每月215元提高至250元。各县的城市低保补助标准提高幅度由各县政府确定,要求不能低于自治区标准。

  另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也有提高。南宁市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由人均每月87元提高至103元。同时,各城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档次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档特别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130元;二档比较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90元;三档一般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70元。

  市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求,各县农村低保补助标准提高幅度由各县政府确定,低保档次调整幅度由县民政部门协商财政部门确定,不能低于自治区标准。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据市民政局救助科相关人员介绍,2013年,我市共下拨城市低保资金7227.02万元,发放低保资金8049.2万元,月人均补差249元,已超过既定标准。截至今年5月,我市月人均补助水平达259元。农村低保方面,去年南宁市共下拨农村低保资金1.64亿元,累计发放保障资金1.77亿元,月人均补助94元。截至今年5月,我市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为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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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广西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和调整机制,即各市、县(市)每隔3年调整一次城乡低保标准。目前,南宁市辖区范围内城市低保为400元/人·月,农村低保为2400元/人·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的城市家庭,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2400元的农村家庭,均可申请。各县保障标准略有不同。此次提高的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从总体上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