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农民工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使农民工共享现代化建设的丰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农民工就业规模稳步增长,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市民化数量稳步增加,农村“三留守”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未落户的也能平等享受城镇各项基本公共服务。

  二、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1.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由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管理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在原有资金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的基础上,统筹使用好各部门现有农民工培训资金,共同实施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4-2020年每年培训农民工60万人次以上。打破自治区内地域、部门限制,从2015年起,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督促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2.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将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教育,从源头上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就业。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在每个设区市市区选择1-2所基础好、师资力量强的技工学校或职业院校作为农民工培训基地,自治区将根据基地建设、培训效果等情况,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发挥县级各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设置针对性强的短期培训课程,吸引农民工就地就近培训。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3.加强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围绕全面落实“双核驱动”、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跨越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部署,做好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需求信息监测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专场招聘会。实施大县城战略,深化扩权强县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

  4.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在完成国家下达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对未获国家资金安排的乡镇,每年由各级财政筹措资金安排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目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2015年底前,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全覆盖,逐步向乡镇、社区(行政村)延伸,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三、积极促进农民工创业

  5.扶持农民工创业的财税政策。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对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属于自治区、市、县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工小微企业,以及吸纳农民工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贴。

  6.扶持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政策。将农民工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各地要加大对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扩大我区担保基金规模,将小额担保基金由2亿元提高到5亿元,保障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工创业贷款需求,增加农民工受益人数。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机制,开展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农民工予以直接信用贷款。

  7.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创建农民工创业园,每年安排专项用地指标保障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建设;对于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安排用地指标;使用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并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其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50%执行;鼓励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8.建立健全农民工创业激励机制。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实施情况,统筹从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以奖代补,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对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工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树立农民工创业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

  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9.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推动小微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大对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的治理力度。

  10.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各市、县要积极推进包括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在内的所有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参照执行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所降低缴费比例部分的财政分担由市、县自行确定。鼓励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治区级统筹,研究推进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完善我区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2015年实现我区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及全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为农民工在全区的流动就业创业创造便利条件。

  11.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落实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欠薪制度、企业欠薪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落实“两级督查、三层兜底、政府负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加快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立法,大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调整。

  12.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加快实现农民工维权投诉“12333”一号通,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建立工会异地双向维权机制,创新跨省工会农民工维权工作载体。建立完善网上“职工在线”服务平台,搭建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沟通的新渠道。

  13.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当地政府应落实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政策。

  五、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4.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完善户籍政策,有序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南宁、柳州市城区落户。全面放开其他城市和小城镇的落户限制,让更多在城市稳定就业、有意愿有能力的农民工在城市落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

  15.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多方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年按一定比例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对社区街道、工业园区、企业等建设适合农民工租赁的公租房,政府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鼓励企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并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资金筹措、行政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在城中村改造中配建农民工公寓,优先安排原居住的农民工。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租房给予支持。

  16.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确保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加快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民工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发展。在农民工集中的城市和城镇开展积分入学试点,努力推进农民工随迁子女凭积分有序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财政奖补政策,扩大城镇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幼儿园的需求。建立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桂政办发〔2012〕330号文件精神,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

  17.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落户城镇的农民工,按政策规定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18.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机制,保护农民工的集体经济权益。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对落户城镇农民工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六、积极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19.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建立以输入地党、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党团组织密切配合,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员、团员教育管理体系。注重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团员。完善农民工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度,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完善基层工会管理制度,创新农民工入会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在农民相对集中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工地、工业园区建立工会工作站,打造工会服务农民工新载体。

  20.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农民工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级要加大财政投入,整合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资源,推动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设立专门针对农民工特点、适合农民工需要的文化服务项目,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建立“职工书屋”,方便农民工阅读。建立农民工文化服务机制,组织各部门、社区、企业及社会团体参与文化服务农民工的共建活动。

  21.做好关爱农村“三留守”工作。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加快农村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大“儿童家园”建设力度,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校外活动场所。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人员的安全。

  七、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体制机制

  2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落实相关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

  23.创新基层党组织、工青妇组织、社会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制度。要把服务农民工作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创新服务农民工的联动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本组织服务领域的农民工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劳务品牌建设。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引导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服务农民工的能力。

  24.健全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25.夯实农民工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输出地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信息,开展输入地农民工统计监测试点,加快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

  26.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让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有利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社会氛围。

  27.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督查制度。各级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农民工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