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祝毅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完善营商服务环境
编者按: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已在我区全面实施。这次改革对企业实行“宽进严管”的政策,主动为企业“松绑”,同时也对企业的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字当头,守法经营,“管好自己”,是企业的“应有之义”。那么,在新的环境下,企业诚信经营要注意些什么呢?本文通过采访自治区工商局有关人士,就相关的事项逐一进行解释。
1 履行注册资本认缴义务
随着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实施,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工商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对此,有人错误认为:“既然工商部门不再检查验资报告,那么就可以随便虚报认缴注册资本了,反正没有人管。”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是说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而是登记机关不再收取验资证明而已,这就从过去的政府监督转变为股东监督,认缴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专家如是说。
据介绍,新工商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对于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仍应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有股东未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按时缴付注册资本,已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以及公司本身均可向未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属实,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自治区工商局企业处处长刘伟林表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虽然由股东自行约定,但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且由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股东之间要以诚相待,严守法律底线,对于认缴的注册资本,每个股东该出多少钱,就出多少钱,该什么时候到位,就按时到位。
2 “皮包公司”的念头不要有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后,市场门槛降低了,会不会引来大量假创业、真诈骗的“皮包公司”(没有真实注册资金的空壳公司)?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人明确表示,随着企业网络信用公示平台建立和完善,“皮包公司”将无处可藏。
据介绍,所谓的“皮包公司”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特定的历史时期出现的,现在的时代背景、法治环境与当时已不可同日而语。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能力的评判,早已不再单纯依靠注册资本这一指标,而且随着信用公示平台的开通完善,将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信息渠道,东藏西躲的“皮包公司”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自然会被市场所淘汰。
“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论注册资本是认缴还是实缴,公司和公司股东承担债务的责任并未改变。”自治区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林燕从法律层面分析说,“公司注册门槛降低并不意味着承担责任打折,若认缴数额大,股东由此承担的责任也相应增大。”
林燕提醒广大投资者,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可以超出自身能力范围,随意申报注册资本。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理性确定要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
而对于如何识别“皮包公司”?有关人士认为:要从公司有无资金、有无场地、有无固定从业人员、有无原料等方面入手辨别,若发现其中一项有诈,则应对该公司的其他方面产生怀疑,逐个推敲,辨出真伪。
3 “晒”企业年报让社会监督
3月1日起,全国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并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人员足不出户,通过工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可以提交企业年度报告。
“取消年检,企业是否可以随心所欲呢?”针对部分人的担忧,自治区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林燕表示,实行网上年报制度,就是要求企业自觉“晒出”年度经营状况,让公众共同参与监督。社会公众可在网上随时查询企业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企业开业、存续、停业、清算等相关信息;工商部门根据需要,将通过抽查方式,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参加企业年度申报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机关将其从工商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据了解,经营异常名录是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一种新制度。具体是对企业存在三种情况进行约束: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二是经工商部门责令后,仍未按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企业连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也将被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
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而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4 进入“黑名单”将处处受限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信用约束机制逐渐完善,政府除了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外,还将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诚信守法。
建立企业“黑名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就是对失信惩戒的重要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据了解,企业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都将被列入“黑名单”。
此外,相关部门在资质资格认定、许可审批、监督管理中可以采取相应的信用约束措施。在全国工商登记注册系统内,只要在一个地方违法了,在其他地方登记注册的时候也会受到相应限制;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实行协同管理,只要被一个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异常名录,其他部门也会相应采取限制性措施,加强监管,从而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