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启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从今年7月份起,我区启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这次率先试点的单位是武鸣县、灵山县、钟山县、平果市、永福县、鹿寨县、港南区7个县(区),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50万元,用于补助试点地区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人数8.3万人。

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关精神的具体表现。广西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采取“先行试点,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的办法,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区情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保障对象范围是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群众,均有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力。在试点阶段将农村因病、重残、重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随着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力的可能,适时再逐步将面上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由各县(区)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等所必需的费用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在试点阶段,自治区仅对自治区选择确定的试点县(区)按比例分级负担,给予低保资金补助。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这项工作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积极参与。民政部门承担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对资金进行分配、审核、管理和监督;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农村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对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