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6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区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彻底的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国“两会”和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排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排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冶金有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学校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煤矿方面:排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水害防治管理制度,制订完善并落实相应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治水装备;是否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定期对矿井采空区、周边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情况进行调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可靠,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规定,是否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矿井是否完善综合防灭火措施;矿井是否实施综合防尘降尘措施,以及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是否建立完善,是否运行可靠等。
(二)非煤矿山方面:排查春节后复产矿山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和人员培训情况;矿山企业特别是尾矿库雨季排洪设施的修缮、防汛措施的制定完善和防汛物资的储备情况;对存在隐患的采空区、老空积水、水患严重的矿山和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以及开采残矿的矿山的安全治理和监控防范情况;露天矿、采石场安全防范情况;企业执行领导带班制度情况等。
(三)危险化学品方面:排查近两年发生过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企业,新建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及临江河湖海和位于城区的企业。检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布局、规划;“清净下水”设施;环保、安全“三同时”及许可审查时不符合的整改;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和有毒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和泄漏报警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毒性易燃气体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厂(站)区内外安全距离;液体储罐安全监控仪表完好,高低液位报警联锁,防超温超压、防串料跑料、防雷、防汛、防倒塌措施落实;“一书一签”,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通行证;埋地油罐、充装车辆、气瓶等的设备、仪表、安全附件、报警系统检验情况,防渗漏、防上浮、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管道设施的分布走向、物料名称、权属单位、安全管理和主管部门,管道上方违章占压、防护距离、标识标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应急消防器材配备,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等情况。
(四)烟花爆竹方面:排查生产企业“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生产和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企业转包、分包生产线,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使用氯酸盐生产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储存和违规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销售禁止使用氯酸盐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伪劣产品,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等。
(五)道路交通方面:排查国省道干线及部分著名旅游景区相连公路路堤边坡高度在4米、路侧距离土路肩边缘3米内有江河、湖泊、水库等临崖、临河危险路段安保工程的实施情况及长途营运客车驾驶员休息制度落实、驾驶员中途休息站设置和监控管理、驾驶员配备情况,以及加班、包车、超长班线、山区短线班车客运尤其是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危险品运输的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客运企业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报班安全检查、动态监管情况;客运站场安全管理及治安秩序管理情况;客运企业落实营运车辆按里程间隔强制二级维护管理规定和客车检验合格报班制度情况。加大道路路面执法力度,严查驾驶员交通违法特别是7座以上客运车辆超速、超载、超员行驶以及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六)水上交通方面:深化对渡口、渡船和内河采、运砂船舶专项整治,规范整治漓江竹排、北海“海上游”等非法载客旅游行为。
(七)铁路方面:排查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状况;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铁路线路保护区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的监控情况等。
(八)民航方面:排查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点环节、部位等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的制度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违章事件和各类不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特别是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各类生产保障硬件设备排查,风险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九)民爆器材方面:排查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控制情况;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情况等。
(十)农业机械方面:排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发放情况;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情况;防范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违法行为措施和落实情况;拖拉机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等。
(十一)消防方面: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网吧、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为重点,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大型商场、高层建筑、地下商场、石油化工等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消火栓完好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十二)建筑施工方面:排查在建工程涉及的桥梁、隧道、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严防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十三)特种设备方面:排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情况和压力管道、气瓶的普查登记情况;工厂使用的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危化品生产和储运单位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充装单位,交通枢纽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风景区、公园的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安全状况。
(十四)冶金有色方面:排查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安全情况;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安全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等。
(十五)旅游方面:排查旅游景区(点)游乐设施、索道、缆车等特种设施设备安全情况;旅游运营企业汽车、游船、电瓶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安全情况;景区(点)、宾馆饭店的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安全情况;旅游接待宾馆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路、电器等消防安全情况。
(十六)学校方面:加强对学校周边地质环境的排查,对有地质灾害威胁的,及时制订治理方案,及早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校舍检查和维修,停止使用被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资质管理,强化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严防校车超员,严禁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辆接送学生以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水利、电力、渔业船舶、机械制造、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领域)也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排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这次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采取企事业自查自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各级政府组织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排查工作方案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一)自查自改阶段(3月底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检查督查阶段(4月1日-20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企事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全面检查督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开展重点检查。
(三)自治区安委会督查阶段(4月16日-30日):自治区安委会成立7个督查组,分赴全区14个地市对大排查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地按要求排查整改到位,确保排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整改不留后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地、各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排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制定活动方案,立即动员部署,做到层层发动、层层部署、层层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全面彻底、不走过场。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开展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跟踪到底、整改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将排查任务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注重源头,即查即改。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在建项目、重点企业要从勘探和设计的源头查起,查勘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规程,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等进行全面排查。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以排查促整改。对排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整顿,及时消除隐患和问题;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三)保持高压,打击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排查和处罚打击力度。要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和各级政府牵头部门的“打非”工作责任。对“打非”工作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层层诫勉约谈和警示通报、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供电部门一律停止供电;统计部门不予统计其产值、GDP;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产品;交通部门严禁非法产品上路运输;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发展改革、工信等有关部门要停止项目审批和资金补助。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严格查处,严肃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要认真执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较大事故跟踪督办制度,确保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取得实效。排查活动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排查活动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毯式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深入开展,并将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总结于2012年4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办,由自治区安委办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事故隐患举报电话:1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