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


    本报讯 (记者申保珍)6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如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话题,不少人建议,应在《草案》中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这将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
  高洪委员建议将草案中的部分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本法规定,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徐志纯委员说,在草案中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郭凤莲委员建议,要明确政府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建议国务院把农业部确定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
  陈章良委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新的机构,既不同于公司,也不同于合伙企业,也不是社会团体,应该有一个管理主体。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主体比较多,有农业部、工商、供销社,还包括中国科协。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大程度上与农业直接相关,所以应明确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