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入了攻坚阶段。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在全区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采取治本之策,标本兼治,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地排查整治相关行业和企业,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加快调结构、转方式,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产业,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区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全面实现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一、迅速全面地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彻底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1.各地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地毯式的大排查。要密切配合,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行动,做到全方位、全覆盖,纵到底、横到边,及时查找和发现各地各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各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定期对外公布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逐一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由自治区挂牌督办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坚决把污染和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开展有色金属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全区铅、锌、锡、砷、铬、汞、铜、镍、稀有金属采选与冶炼、再生资源回收与加工等重金属污染物产生企业,掌握重金属企业整体污染范围、程度、途径以及生产工艺环节、产污工序、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排放、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和转移以及重点区域的污染情况,检查企业的相关审批手续、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等落实情况。
3.开展电解锰、电镀等其他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电解锰、制革、电镀、铅蓄电池、铁合金等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厂区雨污分流设施,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原料堆存情况,废水、废渣中重金属类别、数量、污染程度,渣场防渗漏,渗滤液收集处理,废气收集处理,危险废物储存处置,检查企业的相关审批手续,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
4.开展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煤矿重点排查井工矿井水害防治,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空(窿)积水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特别是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落实情况;非煤矿重点排查露天矿山不分台阶开采、爆破安全距离不足、排土场和赤泥库堆排不规范等隐患;尾矿库下游危险区域居民、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及监测设施等达不到设计或规程要求、排洪溢流系统设施畅通情况、库周边非法开采及库内违法挖砂等隐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物资落实情况等。
5.开展制糖、淀粉、酒精企业环境风险排查。重点排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稳定达标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数量、污染程度,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
6.开展造纸企业环境风险与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企业废水治理及达标排放、制浆碱回收废液与白泥处置和综合利用、厂区雨污分流和污污分流、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等。
7.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储存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排查生产、使用、储存(含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建设项目,重点排查企业是否取得环保、安全等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是否落实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危险化工工艺和有毒化学品是否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安装温度、压力、液位和泄漏报警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毒性气体和易燃气体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临江河湖海和位于城区的企业是否配备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设施等。
8.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等行为。
9.开展核辐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加强对矿产采选、冶炼等伴有放射性污染生产企业的放射性污染隐患排查,摸清放射性污染源数量、分布、污染程度与范围、放射性废物产生量与处置方式及存在问题。对全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辐射安全综合检查,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辐射安全审批手续,辐射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放射性废物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安全处置等。
10.开展建材、电力企业污染及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建材行业中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电力行业中火电企业二氧化硫等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排查火电企业锅炉和危险特种设备等安全隐患,检查企业落实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及落实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
11.开展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污染排查。重点排查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园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园区内企业主要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产生量、分类以及处置情况,落实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12.开展近海、海洋生产作业和船舶污染风险及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已建和在建的沿海各类化工、冶炼、核电等企业的排污设施建设、运行与排污情况;沿海入海河口、排污口的海洋环境质量,近海、海洋石油勘探、输油管线等生产设施,海洋灾害、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落实情况;港口、码头、船舶溢油应急设备、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与运行及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与运行、污水和废弃物排放接收情况等。
13.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县级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划定和审批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采矿(选矿、矿加工)企业、尾矿库(坝)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水污染源的废水及废水污染物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工业固废及其堆放场、油库、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等污染源排放情况;集中式水源地范围内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等排放情况;集中式水源地上游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备用水源建设、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情况等。
二、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风险红线控制,提高行业和企业的准入门槛
14.明确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禁建区域。按照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在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限制开发区,以及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划定生态红线,不准再新建、改建或扩建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已经建设的,必须在2012年年底前搬出。
15.进一步提高项目准入条件。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必须是国家最新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项目必须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到国内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行业先进水平。项目所在市必须能够实现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和能源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并按高深精方向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
16.进一步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条件。更加重视和切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实施各类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减缓措施,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做好规划环评,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制订实施符合实际、更为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无序发展,推进企业提高生产工艺、技术和治污水平。
17.进一步提高技术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布局,提高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企业技术准入条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生产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现有生产企业工艺技术、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必须限时整改,整改后不达标的,依法淘汰。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审批、核准和备案。
18.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矿山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以及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就项目对区域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影响、项目选址及其周边自然条件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影响、拟选工艺技术是否可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等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论证的审核意见。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安全生产许可;已经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应撤销对项目的备案。
19.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审批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用地。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涉重金属和高排放的项目用地选址不得在饮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地附近和城镇周边,应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布局。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用海预审,不予安排用地、用海指标,不予批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予供地使用。
20.严格执行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在对其他工业项目核准备案时,必须开展项目能源消耗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当地年度控制指标的科学评估;或通过实施“上大压小,等量替代”的置换,使项目获得所需的能耗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准入的重要先决条件。
21.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一律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除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外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技改项目,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由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未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议金融机构依法不予发放贷款,国土、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22.对大排查涉及的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复查。对大排查发现重大危险源的行政许可企业全面进行获证条件复查,对不能保持应当具备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未取得前置许可的从事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一律不予登记发照。对前置许可期限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市场主体在2012年年检中对其进行严格把关。对当地政府要求关闭的市场主体或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把关,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23.加大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联合执法检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凡越权审批的项目,一律取消其行政许可,并依法严肃处理。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要建立行政审批纠错机制。
24.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对发生严重环保违规事件、安全事件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才能解禁。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未能按期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暂停对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25.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规划。各市要根据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调整和完善本区域的产业布局,集中规划建设工业园区。结合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延长产业链和降低物流成本,统筹考虑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容量、环境效益和资源能源保障条件,保压相济,优化产业布局。
三、加强资源整合,大力推动涉重金属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26.严格执行涉重金属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认真实施《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广西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国家行业准入政策,采用先进工艺、装备和清洁生产技术对涉重金属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积极培育污染治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回用与综合利用率高的企业,确保“十二五”期末符合《广西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标准所确定的二级以上考核指标。积极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规模效应的广西特色涉重金属产业集群。
27.坚决关停一批不符合条件的涉重金属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认真贯彻实施《自治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制订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坚决依法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金属企业和落后产能,加大钢铁、锰、铁合金、有色金属、制革、电镀、化工、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未能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对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应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高耗能和效率达不到规定的落后特种设备不予登记使用。
28.将一批涉重金属等企业限期迁入工业园区。对江河湖海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存在污染隐患,以及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的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迁入工业园区。大力推进安全、环保、风险可控的产业园区建设,企业搬迁入园要与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提高、产品结构提升以及污染治理相结合,坚决杜绝污染异地非法转移。
29.限期整改一批存在问题的涉重金属企业,到期验收仍不合格的企业依法关停。对存在问题严重的涉重金属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有关法律政策和标准要求,责令限期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实施关停。
30.大力推进涉重金属行业资源整合,实施兼并重组建立一批企业集团。推动涉重金属企业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做优,支持优势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对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等达不到国家鼓励类标准的涉重金属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组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四、提高矿山综合开发治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31.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加快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整合重组,促进矿山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导、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新建矿山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未达最低开采规模的已建矿山应通过资源整合重组、技术改造等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否则到期不予延续登记。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又无法进行整合重组的矿山依法关停退出。到“十二五”期末,全区煤矿数量控制在100处以内;非煤矿山压减到4300处以内,开发主体压减10%以上。
32.大力提高矿山采选水平。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彻底关闭设计(核定)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不含6万吨/年)的煤矿。全面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支持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的配套改造。2012年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基本完成,2013年全部完成。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鼓励采矿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山采选行业经济效益和安全发展水平。
33.切实提高废渣综合利用处理能力。大力推进矿山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制定涉重金属和高排放行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制度和行业管理办法。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多金属伴生矿的采、选、冶分离与回收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年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达50万吨和产生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制定废弃物处置利用方案,有关部门要对方案的实施成效进行定期督查,其结果作为企业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34.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全面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度,共同防范、联合执法,制止和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对每一宗非法开采行为,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和“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工棚,毁闭矿窿、矿坑”的要求,确保非法开采行为的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5.坚持矿山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矿山开发建设必须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同步进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制度。强化露天矿采空区复垦工作,创新矿山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
36.突出抓好有色金属等伴生放射性矿产采、选、冶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有色金属、煤、磷酸盐、稀土和稀有金属矿产开发项目必须进行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对超过国家豁免水平的开发项目,必须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安全处置。
37.加大尾矿库、老旧矿山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设施及防范措施,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对停用废弃尾矿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保等法规强制闭库;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对下游有村庄、河流等特殊位置和库内尾砂毒性较强的尾矿库,强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以及老旧矿区。加强预报预警,积极防范极端气候影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垮坝事故灾难。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五、加强规划引导,大力推动资源富集地区科学发展
38.加快建设河池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示范基地。河池市要尽快制定全面彻底的整改措施,制定行动方案,开展对采、选、冶、尾矿库联合执法,全力实施取缔、关闭、整改、搬迁和最严格的安全、环境监管综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凡设在城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符合国家环境安全要求的选矿、冶炼企业一律依法限期搬迁,进驻指定工业园区,到期没有完成搬迁的,坚决依法关闭。对在工业园区、规划矿区内存在环保、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限期整改,到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依法关闭。对在工业园区、规划矿区内,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安全环保设施比较完善的企业,设定期限强力推动资源整合,加快实施兼并重组,组建大企业、大公司、大集团。凡影响大矿开采、一矿多开、小矿井开采密集的矿区,依法限期整合,实现“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或“一个矿体一个开发主体”,到期无法完成的,坚决依法停产关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工艺属国家明令淘汰的采选冶企业,坚决依法关闭和取缔。执行最严格的环保、安全标准,严格有色金属产业准入的环境、规模、技术、产品、投资标准,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政策,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严格项目环评审批,促进企业优化升级。组织实施涉重金属污染的南丹、金城江、环江三个重点县和刁江、龙江、大环江三个重点流域的污染整治工程。各重点整治区域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把区域总量削减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加强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引导企业提高各生产环节的资源利用率,提高伴生稀有金属的综合回收率。依托河池作为全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加快建设有色金属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39.加快建设百色生态型铝产业基地。充分发挥百色铝土矿资源的特色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作用,大力实施《百色生态型铝产业示范基地实施方案》,做大做强做优铝产业。以生态保护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合理建设生态铝产业链。以机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支撑,提升产业节能减排水平。以节约资源和合理利用境外资源为突破口,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把百色建设成为产业优势突出、协作配套完善、资源利用集约、生态环境优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型铝产业示范基地。
40.积极建设崇左、百色生态型锰深加工基地。按照“生态、环保、循环”的要求,科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积极推动规模生产、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改造提升现有采选冶企业,延长锰精深加工产业链。以节能减排为重点,整治和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规模小的锰加工企业。加快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大项目和大企业集团带动,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深入实施锰电结合,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锰系列精深加工产品,促进锰产业由“资源型”向“创新型”发展。把崇左、百色建设成为全国生态型锰业深加工基地,加快打造“中国绿色锰都”。
41.完善支持资源富集区产业升级的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搬迁、技术改造、研发新产品、进行深加工等项目给予优先审批;对搬迁企业给予土地置换最优惠的政策,优先保障搬迁企业和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有深加工产业链的企业用地;对搬迁和兼并重组的企业,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腾出排放空间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污染物排放指标;对出城入园搬迁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工艺技术改造、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的企业,给予优先担保、协调信贷融资、财政奖励扶持、税收优惠返还支持;对出城入园、技术含量高、深加工产值比重大、工业产值高的有色金属企业,优先配置人力资源等,并在其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上给予政策倾斜。
六、全面提升糖业、造纸、化工等行业发展水平,推进绿色发展、安全发展
42.努力创建糖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巩固发挥我区糖业现有的优势,大力推进制糖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延伸产业链。优化和创新糖业综合循环发展模式,加强食糖深加工、蔗渣纤维利用、糖蜜生产化工和能源产品等研究和开发;强化产业资源整合,鼓励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大型制糖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蔗糖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制浆和酒精生产的废液治理水平。加快建成全国“糖业循环经济示范区”。
43.全面提升造纸业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推进林(竹)浆纸一体化,大力发展高品质竹木浆及浆粕,提高蔗渣制浆造纸的生产集中度;加快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中高档产品比重。严格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实施“上大压小、增产减污”工程,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强化制浆行业清洁生产管理,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装备,推进制浆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强化废纸为原料的再生纸产业发展引导,推动造纸业健康发展。
44.促进沿海重化工业高水平可持续发展。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建设重化工业,重点发展石油化工、钢铁、修造船、新能源等产业,培育壮大临港产业集群;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对排查发现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或应急处置救援物资不完善、环境污染隐患问题突出的重化工企业,及时责令整改整治,抓紧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全过程监管机制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机制。
45.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加快修订并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统筹规划危险化学品发展。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 (集中区),限期搬迁城市中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到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对现有不在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且无力入园进区的小化工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推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一体化建设,从规划选址、风险评估、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方面予以规范。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包装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46.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食品及原料进出口、餐饮服务、生猪屠宰、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环节和领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大治理大整改行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强化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加强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落实食品医药产业政策,全面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47.大力推广应用安全环保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重点在采矿、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推广低碳技术、安全环保技术与新工艺,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企业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效处理和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和尾矿资源,大力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利用产业化进程。
48.大力支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加大对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质检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国家、自治区、市三级技术中心创新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行业带动和示范作用明显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围绕千亿元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核心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研究,大力发展节约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技术。
49.全面推行工业园区和行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加大对涉重金属和高排放行业全面开展循环经济推进行动的力度。依照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依照《广西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标准,编制行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到“十二五”末,涉重金属企业的资源产出、土地集约利用、资源消耗、废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等主要指标,必须达到地方标准所确定的二级以上考核指标,建成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50.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认真实施《广西推行工业清洁生产“十二五”规划》,依据清洁生产自愿和强制性审核原则,通过组织清洁生产示范,进一步强化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手续完备的涉重金属企业必须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涉重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大力推广成熟、先进适用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最大限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进一步完善工业危废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涉重行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资质,细化销售、使用和处置的管理办法。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安全处置,废物转移严格执行可追溯制度。
51.建立健全电子、包装等废弃物回收体系。按照“规范站点、物流配送、专业分拣、厂商直挂”的原则,在全区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处理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与废弃物回收处理单位实现厂商直挂。实施废弃物处置补偿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废弃物电器、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处理,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对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补贴等情况进行监测。
52.加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梧州、玉林等市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建设,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加快新产品的研发和产业优化升级,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完整产业链,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规模化增值利用。按照“圈区管理”要求,规范和强化进口废物环境管理。可用作生产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全过程,必须遵守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53.加强关停并转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需要,着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关停并转企业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积极提供免费的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鼓励企业吸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多种途径,给予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就业扶持和重点就业援助。积极为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和后续扶持等服务,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八、进一步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快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
54.加快培育和发展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把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产业结构升级的重点,大力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海洋经济、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农业、先进装备制造、健康产业等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考核评价和投融资体系,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兴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我区产业品质。
55.优化发展14个千亿元产业。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根本,以自主创新为核心,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重点,以循环经济为着力点,加快发展食品、汽车、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冶金、机械、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电子信息、医药制造、纺织服装与皮革、生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等14个千亿元产业,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加快形成产业集群,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走出一条工业实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具有广西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56.积极发展绿色种养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抓好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做强秋冬季蔬菜生产基地,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畜产品基地建设,建设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提高集约水平、延长产业链、发展精深加工和农产品物流,增加产业竞争力。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治理,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57.加快发展金融、旅游、信息、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加快金融业发展,更好地服务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需要。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旅游业与信息、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引进和培育信息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鼓励信息产业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培育一批品牌会展。推动法律、会计、税务、鉴定与评估及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业发展。
九、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58.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尽快构建环境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资金投入与地方预算收入增长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执法办案、检验检测、风险监测评估、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技术支撑体系、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培训教育体系、监管执法能力等建设的投入,构建基本覆盖城乡、重点流域和水体等的监测网络架构。构建完善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安全监管体系和政府、企业两级安全生产监控网络架构。
59.大力提升装备保障能力。各级政府要为监管部门配备必要的监管监测专用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应急指挥通讯设备和专用执法交通工具,推进各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重点解决基层执法车辆、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等问题。加大各级监管部门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实现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加强测控设备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运用。加快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完善非矿安全与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职业危害检测与监控实验室技术装备。加强国家食品质量检验中心、自治区中毒急救中心物理化学实验室建设和现场应急处置装备配置。
60.加强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全区信息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企业基础数据库系统、标准数据库系统、生产经营实时电子监控系统和诚信分类查询系统、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突发事件直报系统、通报发布系统、投诉举报系统和互联网舆情分析系统,形成包括自治区、市、县三级的信息网络。建立重要数据报送溯源全覆盖与现场查验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实现实时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共享。建立应急处置信息通报和互通机制。设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举报电话。
6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人事相宜、保障履职”原则,充实、健全各级监管监察执法队伍,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队伍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现场监管的技术指导。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监管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创新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62.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的手段和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控日常监管机制,明确和落实监管主体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加强污染源排查与防治信息分析预判,增强事前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有色金属、危险化学品、冶金和建材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重要数据报送溯源信息化监管机制。
63.健全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大力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以促进自主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农产品、食品安全为重点,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研制推进工程,建立健全优势特色产业标准体系、现代农业标准体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节能减排标准化体系、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体系、标准化政策法规及信息服务体系。制定甘蔗制糖业、木薯淀粉加工等重点行业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评价、大气环境质量评价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64.全面推进企业对标工作。在资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三废”排放、原材料生产、加工制造、信息服务、安全环保等领域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推动实施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推动更多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达标的企业,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65.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督促引导企业主动向社会作出保护环境、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承诺,主动承担更多社会责任。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健全帮扶机制,主动承担更多扶贫济困、捐资助学、改善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等义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工作中的行业管理和自律作用,加快建立健全行规行约、环保和资源节约评价体系。
66.实行企业环境、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通报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实行公开黑名单制度,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实行公开挂牌督办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定期公开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情况;主动公开安全及环保事故查处情况。
67.对重点企业实施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部分重点排污行业推行企业环境行为监督评价制度和强制清洁审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排污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逐步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载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引导业主履行项目环评、验收、清洁生产、达标排污、守法经营、防范事故风险、化解周边污染纠纷的责任和义务。
68.严格规范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和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打击取缔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69.健全经济调节机制。充分发挥价格、税收、信贷、政府采购等经济杠杆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的体制机制。提高工业污染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企业的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重金属资源回收利用,推进重金属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的支持政策,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制定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优惠政策。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重点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企业,通过上市或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建立健全“绿色信贷”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和完善客户环保分类识别系统,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贷款等低碳金融创新产品。
70.开展常态化的督查。各级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督促检查。通过实地督查、书面督查、电话督查以及有选择地对重点事项实行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工作,促进工作任务落实到位。重点督查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验收情况、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中国-东盟博览会、全国“两会”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全方位、全环节、全过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71.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进一步强化经济处罚、停产整顿、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等措施,强化对违法企业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对所有污染源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率,实行环境巡逻制度。突出抓好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等重大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72.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议事权,推动公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建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全民参与。将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督意识。发挥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责任监督体系。
十一、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建立健全基层预案体系。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2012年年底前,大中型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江河水库大坝等重要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采(选)矿、冶炼、水上捕捞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等人员密集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经排查有危险源或者在危险区域的单位必须在排查评估风险隐患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市、县及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74.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整合气象、水文、地震、环保、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卫生、海洋、海事等监测体系,加强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功能、科学布点、强化装备、提高监测预警水平。加强基层和一线监测预警,建立长中短结合、专群结合的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报告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1名领导负责应急工作,城市社区、农村村屯应配备专兼职应急信息员(监测员)。完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标准和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75.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应急物资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设,建立实物储备与动态储备相结合的储备保障制度和快速调剂供应机制,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监管制度。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资源数据库,推进资源共享。
76.强化舆论引导和应急培训。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统筹协调突发事件新闻处置、信息发布和采访管理服务工作,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应急培训体系,实施应急培训计划,重点对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培训。2012年完成县级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干部轮训,2015年前完成市、县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领导干部培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掌握运用预案、常态管理和指挥处置能力。
77.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处置实行属地为主、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处置指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第一时间报告和分级分类报告原则,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基层组织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严禁瞒报、误报、漏报、谎报。加快自治区、设区市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逐步推进县级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安全畅通。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军地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和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推进基层应急规范化建设,提高基层先期处置能力。
十二、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城镇备用水源建设,确保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78.制定城镇饮用水水源安全建设规划,加快城镇备用水源建设。加快编制城镇饮用水水源安全建设规划,明确城镇饮用水水源和备用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加快重点城市备用水源前期工作,重点加强单一供水水源的设区市、县城第二供水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落实单一供水水源的乡镇应急水源建设,逐步实现备用水源与自来水管网互联互通。供水水源存在突发性污染风险较大的城市,2015年年底前完成备用饮用水源建设任务。城市地下水禁采区及限制开采区内的大型自备水源在“关井压采”工作实施后,可作为城市战备及应急水源,并纳入城市供水水源的监管体系范围。建立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开展城市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
79.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自治区、市、县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重大产业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水资源紧缺地区要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工业项目建设。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合理配置好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水预案和调度计划。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对高耗水、高污染企业限期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进企业水循环利用和废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灌区节水配套与改造工程,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新技术,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建立水生态和水环境补偿机制。
80.完善水质监测站点布设,加强日常监测。进一步完善江河、湖库水质监测站点布局与建设,整合环保、水利部门的水质水量监测资源,建立统一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水功能区、河流行政区界、县城以上城区及大型工业园区河段、地下水源和水库水质监测,重点在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和流域面积大于2000平方公里或受污染威胁比较严重河流的市级以上行政区界建立水质自动实时监测站。提高水质预警和应急测报能力。
81.加快构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理顺城市公共供水管理体系。加快改造县城以上城市水厂落后的制水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通报制度,加强城市水源、水厂和用水点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统筹城镇公共供水、自建水厂、地表水、地下水和跨流域调水,制定水源供应和不同层级的城镇供水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城镇应急供水人员、物资和技术保障体系,健全有效的预警和常态化应急救援体制。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农村供水安全。
82.加强水源林建设,增强生态屏障保护作用。进一步优化水源林布局,编制完善水源林保护修复规划。加快推进“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和珠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国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在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水库四周、石漠化山地等区域大力种植水源涵养功能较强的阔叶树种、乡土树种,增强林地蓄水保水功能,提高水库、源头水的水源涵养、自净能力。严禁在水源林区和自然保护区中开矿,严禁皆伐水源林,严格控制在大江大河源头、江河两岸和大中型水库周围生态公益林区域有污染隐患的水产和畜禽养殖,严格控制水源林林地征占用,严厉打击破坏水源林的违法行为。开展重点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减少和消除面源污染对水质的影响。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83.全面加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任务,深入厂矿企业调查研究,加强引导服务,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优化布局,整合资源,提升集聚,集中力量破解转型升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快使产业转型升级见到实效。
84.实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党政领导负责制。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把管用的措施抓到位,把关键的环节抓到点,把突出的问题抓到底,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亲自组织、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5.实行严格的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市、县(市、区)、乡(镇)要依法切实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负责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坚决消除风险和隐患,确保辖区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86.实行严格的部门责任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的形势,解决存在问题。环保部门要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相关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强对企业的行业管理,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监察机关要对贯彻落实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权益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政府依法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快对城镇备用水源建设。水利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的建设和保护,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工商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87.实行严格的企业主体责任制。企业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是环境保护和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企业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全责,加大经费投入,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设置管理机构,依法组织教育培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实施环保、安全生产“三同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88.实行严格的监管执法责任制。环保、安全监管、公安、农业、商务、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依法界定执法职责,量化考核目标,追究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加快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
89.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和考评。自治区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强化目标责任分解,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目标要求分解、量化到每个年度,细化落实到各责任主体,并制定具体的工作内容、考核方法和考评标准,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探索开展产业转型升级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和工作体系,落实各级各部门监测责任。增强监督考评工作透明度。环保部门要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追溯制度。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奖励制度,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进行表彰和奖励。
90.进一步完善协同运行机制。完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协同运行机制,定期听取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专项联席会议工作汇报,研究运用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关工作,统筹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对突发环境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联动应急处置合力。
十四、严格责任追究,坚决从严惩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违纪违法行为
91.强化对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工作的贯彻落实。
92.强化监督检查汇报签字负责制、通报批评制、挂牌督办制和领导约谈警示制。上级主管部门或联合检查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和部门,检查一次,通报一次,对问题较为严重的,实行挂牌督办。各级监察机关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整改。对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超过进度控制指标,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的,由上一级政府(或委托本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紧急约见下一级政府分管领导人以及负有安全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建立“约谈”警示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严重滞后、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地区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93.严格责任追究。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对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突发事件、事故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直至免职等处理措施,严肃追究属地党政一把手的重要领导责任,追究属地分管领导的主要领导责任,追究属地部门领导及承办人员的直接责任,凡属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94.依法追究违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对违规违法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处以重罚,特别是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不予注册为本行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95.坚决严肃查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违纪违法行为和背后的腐败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严肃查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失职渎职和背后的腐败问题,特别是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等管理活动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全面深入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定期开展督查和评估,确保实施取得良好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