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擅处置国有资产被处分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第6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将要受到处分了。

  《办法》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此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为管好国有资产,《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