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自治区“两会”上,“全民创业”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将大力促进全民创业和充分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近期,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到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放宽市场准入,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 毕业生创业可享社会保险补贴
《意见》提出,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科技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到城镇创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鼓励和吸引区外投资主体到我区城镇投资。积极推进区域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区内外市场主体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泛珠三角等区域经济合作和组织举办各类经贸洽谈、商品展销活动。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我区优先发展产业,推动扩大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体育、生态环保、扶贫开发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
支持:失业人员办企业可获创业补贴
为了鼓励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意见》提出,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放宽: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推动全民创业,光有鼓励还不行,相关的“门槛”也得放低。《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到城镇投资办企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
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1个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