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南宁产奶产品含“复原乳” 牛奶企业紧急应对

为了保证消费者知情权,今年10月15日,国家实施新规定,要求含“复原乳”(即用奶粉还原而成的奶制品)的牛奶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予以标注。昨日,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了该市部分牛奶企业发现,部分奶产品含有复原乳。

部分产品用了“复原乳”

24日上午,南宁市质监局抽查显示,南宁市8家牛奶生产企业中,有4家企业的少部分产品使用了复原乳。使用复原乳的奶产品主要集中在乳饮料、酸牛奶等产品种类。质监部门还表示,8家牛奶企业生产的巴氏杀菌奶(包括瓶装鲜牛奶)均用新鲜牛奶生产,没有添加复原乳。

“消费者在购买奶产品时,当然有权知道企业生产这种产品的原料是什么。而且复原乳会丢失部分营养。”广西皇氏乳业副总经理谢秉锵称,该公司目前生产40多种奶产品,仅有七八种奶产品在鲜奶原料短缺的情况下使用了复原乳。

据了解,这些牛奶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复原乳原料,一般从新西兰进口,该国是目前全球奶粉质量较好的生产地之一。一些牛奶企业认为,此类奶粉还原成牛奶产品后,虽然丢失了部分营养,但品质没有问题。一位牛奶企业人士还说,往牛奶产品添加复原乳,除了考虑成本较低外,有时也是“被迫”的,因为在广西,每年的6~8月份,是新鲜牛奶原料的紧缺期,这时需要进口奶粉予以补充。

企业有点不适应

由于新规定从出台到执行只有短短的17天,一些企业普遍反映“一下子难以转过弯来”。他们说,考虑到成本以及大量库存的旧包装,企业全面改换外包装需要较长的时间过渡。

“由于时间紧,目前我们只能采取应急措施。”据谢秉锵介绍,该公司的应急措施是,在几种使用了复原乳的乳饮料产品外包装上,喷印“20%复原乳”字样,用于表明该产品含有两成的复原乳。南宁市另一家牛奶生产企业负责人孟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他们生产的8种奶产品中,仅有1种产品使用了复原乳。对这种产品,他们在外包装上加贴标签,标注该产品属于100%复原乳的奶产品。

南宁市质监部门表示,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今年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产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另外,从实际情况出发,南宁市质监部门还规定,凡是10月15日后生产含复原乳的奶产品,如果来不及改换外包装,可以采取如上述企业的标注方式予以过渡。

旧奶产品普遍降价

24日下午,记者走访南宁市几家超市发现,新规定已经对牛奶销售市场造成影响,旧奶产品普遍降价。

记者在一家超市看到,尽管新规定的“大限”10月15日已经过去了好几天,但标注含有复原乳的奶产品目前还没有出现。超市里的许多奶产品售价普遍往下掉。一些今年10月15日前生产的奶产品甚至从原来的2.2元/盒降到1.4元/盒。

不过,超市销售人员坚持认为,奶产品普遍降价虽然跟国家有关复原乳新规定有关,但更多的还在于牛奶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南宁牛奶企业人士则表示,新规定实施后,尽管有消费者反映“心里不爽”,但目前对奶产品的销售还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