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24种农药和6种农药制剂以及11种工业化学品的《鹿特丹公约》6月20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记者专访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杨永珍——
鹿特丹公约:为农产品上把安全锁(专访)
人民日报记者 朱隽
背景:《鹿特丹公约》全称《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其主要内容是在国际贸易中对列入公约附件三的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rior Informed Consent,简称PIC程序)。该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正式生效,迄今共有92个国家和1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批准和加入。我国于2005年3月22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文书,根据规定,交存批准文书后第九十天起正式生效。
加入公约有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短期对农药出口有影响
记者:近期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农药残留超标屡见不鲜。《鹿特丹公约》的生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杨永珍:我国的农药既有出口也有进口。公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避免和防止境外危害人身健康和环境的农药的进入,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快国内剧毒、高毒农药的替代和淘汰,减少农药中毒事故。我国计划在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公约管制清单中的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加入公约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降低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超标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让普通公众吃到放心菜、放心果,喝到放心茶,当然也有利于扩大农产品出口贸易。
记者:是不是基于这一原因,公约生效后,我国并没出现企业无力应对的局面,而显得很平静。
杨永珍:的确如你所言。公约正式生效后,我国的农药管理界和企业界都很平静,原因不外乎两方面:第一,我国在农药管理方面已有良好基础。公约管制清单中的大多数农药目前已没有生产、进口和使用;第二,我国有实施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经验。我国早在1989年就第一批参加了自愿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有关工作。
记者:但公约生效后,对我农药出口企业的影响还是现实存在的。减小不利影响应属题中应有之义吧?
杨永珍:以管制清单中的甲胺磷为例,其出口量在我国农药出口产品中位列第三,但迄今为止已有20多个国家明确提出禁用。公约生效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国家采取管制措施,在短期内该农药的出口会受到影响。主管部门要加大农药管理的力度,避免和防止我国农药在国际贸易中发生违约事件,维护国际声誉;企业应积极应变,加快淘汰列入公约清单的农药产品,开发环境友好产品。
列入公约管制清单的化学品和农药均属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害的产品
记者:您能否首先介绍一下被列入“黑名单”的农药和农药制剂大致有哪些类型?
杨永珍:目前,列入《鹿特丹公约》管制清单中的24种农药,按化合物类型分类,主要为有机氯、有机磷和杂环类。按防治对象分类,主要为4类:第一类是杀虫剂16种,比如六六六;第二类是杀菌剂3种,比如敌菌丹;第三类是除草剂4种,比如五氯苯酚;第四类是杀鼠剂1种,氟乙酰胺。
记者:这个清单里的哪些产品是我国现有的出口产品?
杨永珍:可能公众初看这个清单觉得很庞杂,种类很多,实际上涉及我国农药生产和出口的只有7种,除了上面介绍的5种有机磷类杀虫剂以外,还有林丹和环氧乙烷。
记者:农药也要被管制,听起来有点离奇。管制的原因有哪些?
杨永珍:列入清单的这些产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危害或潜在危险。有的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长期蓄积在人体和环境中,可通过食物链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安全,如人们熟悉的六六六、滴滴涕;有的属于剧毒或高毒农药,急性毒性大,容易造成人畜中毒,如甲胺磷;还有的急性毒性虽然不高,但慢性毒性大,对人体有致癌或致畸危险,如杀虫脒。
公约的目的不是禁止贸易,而是强调知情权,降低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可能带来的危害
记者:现阶段,我国农药生产和出口情况如何?
杨永珍:我国农药生产量和使用量均居世界第二位。现有农药生产企业2800多家、农药品种600多个、产品19000多个,其中出口品种有400多个,农药出口量约占生产量的1/3,出口额在13亿美元以上。
记者:据说公约实施以后,还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禁用或严格限用这些列入“黑名单”的产品,这是不是意味着这些产品将在国际贸易中被彻底除名?
杨永珍:并非完全如此。公约的目的不是禁止贸易,而是要确保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管理部门获得所需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资料,以便进行风险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是否进口作出决定。我们必须要做的是在出口这些产品前,事先告知并征得进口国的同意,并非禁止出口。如果各国对列入“黑名单”的产品都采取禁用措施,这些产品就可能退出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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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研究员,农药管理专家。现负责《鹿特丹公约》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在我国的具体实施工作。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28日 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