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

 
———访国家民委主任李德洙 
 

人民日报记者 柳晓森


  记者: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请您介绍一下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情况。
  李德洙: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四个突出特点,也就是三个统一:一是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统一;二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统一;三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统一。
  自从1947年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到现在,我国已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与民族的繁荣、发展、进步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这一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记者:请您谈谈制定《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李德洙:制定这样一个《规定》,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民族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制定这样一个行政法规,主要基于这样几个因素:
  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理念。
  二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实际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了新要求。《规定》以自治法为依据,对正确处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更加有利于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三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规定》在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特别就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帮助、扶持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应该说,《规定》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将会极大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并对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发挥重大作用。
  四是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民族工作法制化的迫切需要。我们已初步建立起一个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内容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但总体来说,这个体系还不够完善,制定《规定》是完善这个体系的迫切要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既是对法律的执行,也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直接法律依据,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规定》作为自治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不仅是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一大成就,而且还将带动部门和地方性配套法规的制定,其影响将是深远的。
  总的来说,《规定》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请您谈谈《规定》有哪些特点?
  李德洙:《规定》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都有许多新的突破。具体讲,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一、体现了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发展是解决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是中央的一贯方针。面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贫困面大,与发达地区发展差距拉大的趋势,《规定》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主要内容加以规定,突出了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帮助和扶持。《规定》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中关于上级国家机关帮助和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给以了细化。
  二、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规定》体现了统筹区域之间、民族之间协调发展的原则。在强调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对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相应规定;对贫困少数民族、人口较少少数民族和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的发展作出规定。还就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了规定。
  三、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规定》专门用3个条款的内容,对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作了具体规定。
  四、体现了有法必依的原则。《规定》对执行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规定》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民族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规定》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民族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给其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是民族工作法制化的体现和现实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规定》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规定》的一大特点,是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保证。
  记者:《规定》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李德洙:首先我要说明的是,《规定》并不是自治法的实施细则,由于制定细则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规定》主要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在《规定》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把进一步规范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责任,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作为出发点。
  《规定》共35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这样几个部分:第一,对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宣传民族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政策进行了规定;第二,对上级人民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大开发、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持、对外贸易、边境地区建设、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扶贫开发、非公有制经济、对口支援等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定;第三,对上级人民政府在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科技事业发展的职责进行了规定;第四,对上级人民政府在扶持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事业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第五,对上级人民政府加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职责进行了规定;第六,违法责任;第七,对《规定》实施的监督机制的规定。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14日 第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