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自治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在2005年“集中力量为民办好十件实事”中的一件。按照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定,从2005年起,自治区将分3年安排资金,分期分批开展全区61个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
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划安排总投资1220万元,共安排8个方面61个项目,包括:对民族乡政府所在地街道硬化,新建扩建通村屯公路;新建桥梁;安排民族乡村屯人畜饮水工程,让民族乡所在地的群众都能喝上安全卫生的自来水;安排民族乡村屯水电工程,修水渠、架设10kv线路;新建、改造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安排民族乡卫生院、计生服务所等项目,改建乡卫生院住院部,新建乡计生服务所;新建乡镇文化中心和乡镇文化综合楼等。
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将分3年进行:2005年安排第一批20个项目;2006年安排第二批20个项目;2007年安排第三批21个项目。按建设进度安排,今年第一批安排的20个项目,12月底前须竣工。目前,第一批20个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正在进行,有的已经进入开工阶段。
为了保证把该事办实、办好,自治区政府要求,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建设程序,确保项目质量;狠抓资金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为此,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发改委将与全区61个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市、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把项目建设的责任落实到县(市、区)。县(市、区)主要领导将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同时,还将落实项目责任人,签订项目建设进度、施工质量、投资计划责任书,落实技术和项目质量负责制,由技术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技术和质量责任状,加强质量督促检查。
各级财政将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将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杜绝任何部门和个人挤占、挪用和截留,凡违规挪用和截留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自治区民委还将组成项目建设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市、县(市、区)民族局在做好总体组织协调的同时,将具体分工挂点联系一个民族乡、一个项目建设。民族乡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投资等情况将在县、乡、村内进行公示,方便群众监督。在确保质量的同时,还将对民族乡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此外,还将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