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记者/罗琦)1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专题研究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保障工作,并出台《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两个确保”: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据了解,具体落实措施有如下5项:一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三是确诊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五是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独预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该《通知》还明确要求,各统筹地区自1月30日起每周四下班前,向自治区医保局报送本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