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

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冼妍杏 摄

  21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增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中最主要的参与者,旅游经营者是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主体,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紧密相关。这次修订《条例》增设一章,专门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就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障、特殊群体的旅游者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作出规定,还规定了旅游纠纷解决途径、投诉统一受理机制、旅游综合执法机制、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旅游经营者诚信体系等措施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保障导游的合法收入,避免其因为收入过低而收取“小费”“回扣”等损害旅游者权益,《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保障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鼓励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旅游者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新修订规范旅行社网络经营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旅游需求的多样化,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方式经营旅游业务发展迅速。

  “当前,一些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却利用网站发布非法旅游信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一些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通过在线旅游网站开展业务,但却未在网页醒目位置明示相关信息,剥夺了旅游者的知情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赖富强表示,由于长期以来对这一新兴业务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涉及由其他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还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许可证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旅游者通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平台接受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消费纠纷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

  高风险旅游项目实行分部门监管

  从事漂流、攀岩、潜水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日益繁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条例在保障旅游安全方面作了那些具体规定?

  “旅游安全直接关系到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关系到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于娃宪介绍,为了强化旅游安全保障措施,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条例》按照上位法赋予有关部门的职责,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当前几类常见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实行分部门监管,进一步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对旅游安全特别是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的责任。”于娃宪解释。

  条例中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管:

  (一)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的,由体育部门监管;

  (二)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进行旅游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

  (三)利用实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直升机、滑翔机、载客自由气球、载客飞艇等进行航空旅游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

  (四)在通航水域利用游船、游艇、排筏等进行水上旅游的,其交通安全由海事部门监管。

  法律、行政法规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