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 (记者/周红梅)记者日前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区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执行。
新修订的办法在原来分配因素的基础上,增加考虑有人居住海岛人口数、海港口岸数量等因素;分配时重点向边境形势复杂、管理任务繁重、贫困度较深、资金使用绩效水平高的地区倾斜,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同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挂钩。在资金下达时间上,要求自治区财政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的30日内,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提前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在资金使用方向上,可用于探索建立边民补助机制,并对补助范围和标准实现动态调整。同时,增加海岛灯塔、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边境一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边防管控能力建设等内容。新办法还对项目调整作出规定,增加了实施三年规划的内容,增加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硬性约束条件,即对上年末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财政存量资金较大的市县,自治区财政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同时,在当年末或年度检查时,对支出进度较慢的市县,相应调整其部分资金到其他支出进度较快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