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工商局举办讲坛解读新《广告法》

  南宁讯 (记者/吴丽萍)新修改的《广告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7日,自治区工商局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举办第二十二期红盾讲坛,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对新《广告法》进行了解读。

  修改后,《广告法》有诸多亮点: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若明星代言了违法广告,3年之内没有资格再代言;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如在学校、幼儿园以及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不能做广告,尤其不能在教材上做广告;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应一键关停,电子邮件未经同意不能发送;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监管力度,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做了严格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部分违法行为最高可罚到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