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税率确定为2.5%

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下降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区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确定为2.5%,标志着我区税制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煤炭资源税费改革酝酿多年,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煤炭价格持续低位徘徊的市场背景下,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决定推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为此,自治区各级财税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宣传、培训、调研等基础性工作,全面把握我区煤炭资源条件、企业税费负担及煤炭收费基金等方面的情况,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率幅度内,综合考虑企业负担和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经研究、测算并广泛征求各有关企业及部门意见,提出我区煤炭资源税税率建议。

  自治区财政厅表示,煤炭资源税改革将税率确定为2.5%后,我区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下降了0.56%,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煤炭企业目前的经营困境,帮助区内煤炭企业脱困增收和下游行业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和扩大就业。同时,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以清费为前提,清理了违规收费基金,有利于完善资源税制和煤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