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王子发冤案,真凶既已自首翻案为何遥遥无期?

   

南都漫画 焦海洋

    近9年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青年农民王子发身陷一件命案,尽管他坚称没有抢劫杀人,且同为受害者,但几年后仍分别被两级法院判处死刑和死缓。就在他心灰意冷,失去人身自由4年多后,“真凶”现身。尽管在“真凶”一案庭审过程中,当时法院认定他犯罪的关键证据全部被推翻,但他至今仍在蹲大牢。

    赵作海的“幸运”为何没能转化成王子发的幸运?

    王子发案,假如第一时间就像赵作海案一样得到媒体强烈关注,事情现状会否完全不同?办了糊涂至极的严重错案也便罢了,真凶都坦白自首了,当地还要将错案绵绵无期地恶意捂下去。正义被权力以人为的方式故意迟到,绝对应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王子发案再次证明,正如佘祥林案只是一个偶然的个案,赵作海案同样从来都只是一个偶然的个案,其在司法领域的震动效应几乎为零。王子发案发生在这两起案件之间,但只要仍处在不被关注的阴暗角落里,该怎样还是怎样,其演变轨迹完全不受影响。一个冤屈公民的沉冤昭雪,不仅需要有被害人“复活“或者真凶良知未泯主动自首这样极小概率的好运,还需要当地官员没有捂住错案的勇气,或者得到媒体及时曝光关注的帮助。

    佘祥林、赵作海的幸运,为何没能及时转化成王子发的幸运?如果佘祥林、赵作海他们的幸运,永远都只是属于他们自己的偶然,而不能触动并且掀翻那些草菅人命的潜规则,那么对于整个的司法进步来说,这几乎没有意义。个案的偶然如何被总结发展成制度的必然,这要远比30天告破无头尸案重要千万倍。(盛翔)

    从赵作海到王子发,真凶既已被捕为何翻案无期?

    对王子发案、聂树斌案而言,真凶既已被捕,为何翻案无期?河池市中院对记者说:经请示领导,无可奉告。河池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称:“覃汉宝的供述和杀人现场很吻合,经法庭审理,当初给王子发定罪的三个关键证据全部被推翻了。法院很慎重,但拖这么久我也不理解。”

    法院此举真是那么令人费解吗?假如说王子发案确实存在需要补充证据的难题,那么聂树斌案的疑义并不大,一审判决十分明朗,河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为什么久久无法出炉呢?我们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推测,这和法院的断案能力无关,而关乎对审判聂树斌案的司法人员的追责问题。倘若判定王书金为真凶,聂树斌系冤杀,则杀死聂树斌的凶手,那些执法者,必将被押上被告席。可观照赵作海案,此案一被认定为错案,涉案的警察、法官即刻被免职,等候法律的制裁。赵作海失去的是11年的自由,聂树斌失去的则是青春意气的生命,相应的追责毋宁更为严重。当年的执法者自然不愿为错案买单,那就只能将这一场罪恶昭著的司法饭局拖下去,拖到司法权海枯石烂,正义沧海桑田。

    退一步想,只要聂树斌案、王子发案有程序瑕疵,以后者为例,检方认为,河池市中院对王子发定罪的三个关键证据全被证伪,便足以证明此案为疑案,疑罪从无,应该早早还王子发清白与自由。滕彪先生评聂树斌案的一言,我犹记在耳:只有靠“死人复活”和“真凶归案”才能纠正死刑冤案,是我们司法制度的耻辱。(羽戈)

    广西王子发案,比冤案更可怕的是知错不纠

    从法理上讲,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覃汉宝杀人案过程中,严谨、审慎,要求严密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覃汉宝的犯罪行为,其做法值得肯定。反观赵作海案,就是因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没能严谨办案,在关键的证据问题上放松要求。但对于广西司法机关来讲,王子发案的平反一定要以覃汉宝案的判决作为前提条件吗?难道因为覃汉宝案的相关证据难以搜集和补充迟迟不能下判,王子发的冤案平反就拖延下去吗?

    在我看来,就法理角度而言,王子发冤案的平反与覃汉宝杀人案的下判,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最大的区别是,定罪量刑要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彼此之间要形成严密而没有逻辑矛盾的,既合乎情理又合乎法理的证据链条,而冤案平反只需要推翻当年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之一就可以满足要求。而事实上,通过对覃汉宝案的两次开庭审理,“当初给王子发定罪的三个关键证据全部被推翻了”(公诉科科长何智群语),在此情况下再因覃汉宝案个别证据的障碍而影响王子发冤案的及时平反,就不可思议了。

    王子发的家人在一份申诉材料中说,覃汉宝被定罪意味着王子发案是错案,就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我们不知道王子发冤案迟迟不能得到平反的主要原因是否在此,但“真凶”出现后三年被冤枉者仍被关大牢,着实有些蹊跷。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总结赵作海案教训时指出,错案对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多少赔偿、多少道歉都难以挽回。是啊,对王子发来说何尝不是如此:妻子长期外出打工,儿子已记不清爸爸的样子,年迈的父母长年奔波贷款申诉。(鲁生)

    综合中国青年报、西安晚报、东莞时报、东方早报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