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颁布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3日由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主席陆兵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号令予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27日,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在南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了《办法》的有关制定情况。《办法》规范了四种见义勇为的情形,明确了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保障措施以及救济途径。其出台对我区支持公众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弘扬社会正义之举,倡导见义勇为的无私奉献精神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办法》,制止不法侵害、抢险救灾、舍己救人和其他积极救助行为等四种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积极救助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为见义勇为公民申报奖励,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的申报。

  《办法》明确了对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5万元以上奖金;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3万元以上奖金;对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万元以上奖金。《办法》还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奖励见义勇为。

  《办法》对见义勇为公民牺牲、伤残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作出规定,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工作问题,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为倡导见义勇为,《办法》还规定,公民在就业、住房、入学、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据了解,《办法》是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制定《办法》是进一步推动全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创造和维护了全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涌现出了一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救死扶伤、抢险救灾救人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近年来,我区也表彰奖励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代表。但由于保障措施不力等原因,一些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有些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救治费和抚恤待遇没有得到全面落实,给他们的家庭和本人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出现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为我区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振奋民族精神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