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场会在邕召开

  6月8日,全区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场会在南宁召开。自治区副主席吴恒在会上提出,各市县区要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进我区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当天,与会人员实地参观了武鸣县法律援助中心、武鸣县双桥镇调委会、武鸣县锣圩镇调委会等单位,并召开会议总结了近年来我区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会议还听取了南宁市、武鸣县、桂林市全州县、柳江县司法局拉堡司法所等单位的经验介绍。

  吴恒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我区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并结合我区实际,对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

  第一,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提升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确保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第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要深入学习、准确领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这三个文件的精神,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确保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同时,要继续推进司法所建设,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要认真领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两条例、一通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努力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要切实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将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打造政府亲民、爱民、为民、助民的新形象。要注意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通过整合资源,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第四,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