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用姐姐名字登记起诉离婚被驳回


原告李花妹因未达婚龄而借用其姐李花姐的名字与被告蒙大牛登记结婚,由于双方互不信任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马山法院查明这一真相后于2006年12月15日裁定驳回原告李花妹的起诉。

 

1994年初,马山县加方乡加春村示下屯年仅18岁的原告李花妹与同屯的被告蒙大牛建立了恋爱关系,时值青春如火却对情感懵懂的李花妹在蒙大牛的甜言蜜语猛攻下手足无措,双方战战兢兢偷吃禁果后李花妹很快就有了身孕。双方的父母知道此事后不禁慌了手脚,要求他们立即登记结婚。但是由于李花妹未达婚龄,李花妹不得已只好借用其姐李花姐的名字与被告蒙大牛于1994年5月22日骗过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一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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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快乐的日子总是短暂的。“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一久,被告蒙大牛好吃懒做的恶习渐渐暴露出来,对原告李花妹勤劳奋斗,共建家园的建议置之不理。原告李花妹为改善家庭经济拮据的困境,只好独自外出打工养家糊口。但被告蒙大牛丝毫没有被原告李花妹为家庭做出的巨大贡献所感动,反而嫌李花妹寄回家的钱太少,还无端怀疑李花妹会嫌弃其并打算与其离婚。2004年某日,蒙大牛对回家看望女儿的李花妹扬言:如果她敢提出离婚就用藏在床下的硫酸毁掉她的容貌。李花妹看到床下竟然真的藏有两瓶硫酸,顿时对毫不信任自己的蒙大牛彻底寒了心。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起见,李花妹一直外出务工,自2005年12月与蒙大牛分居至今,并于次年10月23日向马山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蒙大牛离婚。

 

马山法院在开庭审理中核查了原告李花妹为证实其借用其姐李花姐的名字与被告蒙大牛登记结婚而提供的其姐妹户籍证明、结婚登记机关证明等证据,被告蒙大牛亦承认这一事实。该院认为,原告李花妹与被告蒙大牛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和民诉法第10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花妹的起诉。本案宣判后,该院鉴于原告李花妹的姐姐李花姐已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另嫁他乡,建议李花姐尽快依法解除其与被告蒙大牛名存实亡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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