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月5日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新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将给劳动者带来三大利好。

  一是惠及人群多。《办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从目前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惠及更多的人群。

  二是补助金增多。在补助金标准上,《办法》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了54个月,充分体现了对工亡职工遗属的关怀。对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与费率确定办法也进一步明确。

  三是农民工兄弟好处多。对于广大农民工兄弟们而言,《办法》更是送给他们许多“利好”。《办法》首次通过政府规章的立法形式(而不是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切实保障了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对于当前建筑等农民工从业数量多的行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防止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推卸责任,扯皮推诿,并在申请和认定工伤等程序上制定了方便农民工的措施。

  据了解,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源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起实施。我区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实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几年来的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修改论证,数易其稿,制定颁布了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