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我区实施森林法新办法


  我区发展林业将有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记者12月26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1994年元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为保护我区的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重大修改,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使得该管理办法的诸多内容与国家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冲突,同时,中央、自治区林业部门对林业进行了重新定性定位,对新时期的林业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决策,在林业发展战略上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区林业新的发展形势,很有必要制定符合全区林业发展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新《办法》共7章46条,是结合我区实际对《森林法》的具体化,不仅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更重要的是突出了林业分类经营思想,明确了森林资源的范围和林地、林木的使用和流转规定,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确保了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符合广西林业发展的林木采伐制度,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和对各种林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灿强调,贯彻新《办法》一定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全部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林业部门要完善自身的执法监督检查;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新《办法》实施的检查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庞栋春要求,要把学习新《办法》作为我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办培训班、开设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根据新《办法》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应的林业管理制度,将林业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新《办法》的权威和严肃性;各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抓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协同做好林业的管理工作,为全区林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

  自治区林业局局长黎梅松也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以此为契机,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突出抓好违法开垦、征用占用林地的治理,规范林木及林地流转,打击走私贩卖野生动植物行为。各地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